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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条款的机动幅度如何确定?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受商品特性、运输方式、货源供给等方面的影响,有些商品的数量难以精确计量,实际交货数量不容易做到绝对准确,为避免日后有争议,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订立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具体数量条款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幅度。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应根据商品特性、运输方式和行业习惯来定。

商品数量条款的机动幅度如何确定?

由于受商品特性、运输方式、货源供给等方面的影响,有些商品的数量难以精确计量,实际交货数量不容易做到绝对准确,为避免日后有争议,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订立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具体数量条款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幅度。常用的做法如下:

1.采用约量

在具体数量前加上“约”“大约”等字样。国际上对此类说法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比较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最好少用。但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时,如果采用这种方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此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十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和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合同中规定允许卖方多装或少装百分之几。只要卖方多装或少装的数量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则视为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要求。UCP600第三十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即可。

对于溢短装货物的作价方法,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合同价格作价(www.xing528.com)

按合同价格作价是一种比较常用的作价方法。当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时,则按合同价格计算。

(2)按装船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或按到货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有时为了防止出口商利用溢短装条款根据行市谋取私利,故意多装或者少装,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按装船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或到货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应根据商品特性、运输方式和行业习惯来定。在国际贸易中,溢短装货物百分比常由安排运输的一方决定。例如,采用CFR或CIF成交,由卖方或船方决定;采用FOB成交,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拓展阅读】报价数量

报价的计量单位和集装箱内可装货物数量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单位运价和国内费用的多少。所以在日常业务中,应先了解产品的详细情况,根据产品的体积、包装单位、销售单位和规格描述来计算报价数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经常使用的是6米(20英尺)和12米(40英尺)集装箱,6米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12米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55立方米。当已知包装箱的尺码后,则可按体积计算出6米和12米集装箱可装货物的最大数量。出口商应按照集装箱可容纳的最大包装数量来计算报价数量,以节省海运费。例如,商品毛绒玩具熊的包装单位是Carton(箱),销售单位是PC(只),规格描述是每箱装40只,每箱体积为0.235立方米,则该商品用6米、12米集装箱运输出口时的最大包装数量和报价数量应该为:每6米集装箱包装数量为25/0.235=106.383,取整106箱,报价数量为106×40=4 240(只),每12米集装箱,包装数量为55/0.235=234.042 3,取整234箱,报价数量为234×40=9 36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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