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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风险的方法:商品固定价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案中,作为买方的乙公司收取货物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自身的法律义务。在出口业务中,有时在与信用可靠、业务关系密切的客户洽商大宗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偶尔也会采用这种暂定价格的做法。为了避免远期交货部分的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采用这种作价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的商品价格采用固定价格,

避免风险的方法:商品固定价

一般来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签订之前磋商确定成交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作价办法:

(一)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成交价格,之后无论国际市场价格发生任何变动,均按已经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结算应付货款。这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我国对外贸易一般也采用这种做法。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即使规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很大,任何一方也无权要求变更。有时为了强调固定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还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例]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clusion of this contract.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

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但是,由于国际商品市场行情的多变性,价格涨落不定,因此,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至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

【经典案例】按照合同价格进行交易

某年6月20日,中国香港甲公司和内地乙公司在广州签订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总金额为10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7月10日装船发运。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15日电话通知乙公司,由于市场上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上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乙公司于6月20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中国台湾地区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部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6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

货到后,乙公司进行了检验,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的产品,7月25日取得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乙公司支付了5万美元。9月2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余款5万美元。10月5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甲公司回函称,乙公司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10月15日,乙公司再次致函称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美元。甲公司回函称,货物已经商检机构检验,乙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而要求支付欠款。

甲公司因为一直未收到所欠货款,于12月25日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结果】

仲裁庭裁定,乙公司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美元。

【案例评析】

1.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2.关于合同条款修改的效力。

关于货物价格条款,合同双方在协商变更货物产地的同时,未就货物的价格调整进行协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和发票的同时,以及在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和自行验收后,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乙公司还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发票的价格实际汇付了部分货款,并未对货物的价格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乙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了甲公司在发票中所提的价格。有关货物价格的规定仍应依照原合同中的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法律确定的基本规定。在本案中,作为买方的乙公司收取货物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自身的法律义务。但实际上,乙公司在收取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付,至仲裁提起时,乙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

3.乙公司应吸取的教训。(www.xing528.com)

乙公司在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和自行验收后,乃至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发票的价格实际汇付部分货款时,一直未对货物的价格提出任何异议,等到对方索要全部货款时,才以非日本产品为由拒付,实属不该。

(二)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习惯上又称为“活价”,就是在订约的时候买卖双方不明确规定具体的交易价格。按照《公约》第14条的规定,可以在发盘中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根据这一规定,一份合同中如果明确了价格的确定时间和确定方法,即使没有明确所交易商品的单价,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合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做法:

1.暂不固定价格

某些商品因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但又确有订约的意旨,则可约定有关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和支付等条件,对价格暂不固定,而只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以某月某日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所该商品的收盘价为准或以此为基础再加(或减)若干美元。

2.暂定价格

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商品的远期交易时,可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日后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在出口业务中,有时在与信用可靠、业务关系密切的客户洽商大宗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偶尔也会采用这种暂定价格的做法。

[例]每件(180千克)5 000港元CIF香港

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格,于装运月份15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HKD 5 000 per bale(180 kilos)CIF Hong Kong

Remarks:The above is a provisional price,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through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1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为了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做法,一般比较适合大宗交易并分期交货的情况。为了避免远期交货部分的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采用这种作价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的商品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的商品采用非固定价格,可以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商定。

4滑动价格

所谓滑动价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Basic Price),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做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在合同中对如何调整价格的办法,则一并具体订明。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如成套设备、大型机械等商品的买卖,因其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所需要的时间较长,可能因原材料、工资等变动而影响生产成本,价格的升降幅度较大。为了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采用滑动价格。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定价的时候,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按这种方式签约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认为,合同中只要规定了作价方法,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公约》允许合同只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尽可能将作价办法定得明确具体。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买卖双方未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好处,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但是也应看到,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是先订约后定价,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买卖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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