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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估收费标准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和在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预估评估费,并出具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预估评估费用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各级人民法院在改善评估机构的司法评估营商环境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表现在2016年以来拖欠的评估费用绝对数是逐年下降的。

司法评估收费标准及应对措施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的相关规定,评估机构是按照其在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当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和在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预估评估费,并出具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预估评估费用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交纳的评估费支付给评估机构,并注明实际评估费用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多退少补。申请执行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评估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评估机构。

2020年10月16日,由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三家协会),为了进一步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涉诉涉审涉执的资产评估工作,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可持续性服务,营造司法评估业务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印发了《关于评估收费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桂评协〔2020〕55号),对三家协会191家单位会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接受广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收费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工作。(www.xing528.com)

通过本次联合调查摸底了解到,目前在接受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付费方面,比较2009年之前有了很大的改善。

各级人民法院在改善评估机构的司法评估营商环境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表现在2016年以来拖欠的评估费用绝对数是逐年下降的。

为进一步配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涉诉涉审涉判涉执的资产评估工作,保障评估机构可持续性服务,营造司法评估业务的良好环境,三家协会联合发函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希望人民法院重视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司法评估的付费问题,一方面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主体原则,“先付费,后评估”的成本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在评估机构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时,付清所应该支付的全部评估费用,以保障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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