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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证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非评估师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协会组织人员对考试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代理资产评估机构颁发专业人员证。

广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证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桂评协〔2020〕27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支持广西区域内中小资产评估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加强资产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简称“非评估师专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改善其从业条件,保障其依法从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水平,协会制定了《广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于2020年3月30日至4月2日以信函方式召开的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一些不理解的或有疑惑的地方,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协会秘书处联系人:周玲

联系电话:0771-2863035,13597390863

邮箱:123135243@qq.com

附件:广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证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广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实际情况,为加强资产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制定《广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是指《资产评估法》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中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的“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评估师专业人员”)。

第三条 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规定“非评估师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四条 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非评估师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为此,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对本机构从业的“非评估师专业人员”进行考核,为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提供方便,对其“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提供必要的证书,保障其依法从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广西区域内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有困难的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本着“个人自愿报名、机构申请委托、协会受托颁证”的自愿原则和服务理念,经考试合格后,由协会受托代理有困难的中小资产评估机构颁发广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专业人员证),为那些“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非评估师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提供方便。

第二章 委托颁证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评估师专业人员”,由本人向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报名:

1.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具有工作责任心;

2.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诸如业务沟通、协调、协作能力,客户的回访能力等;

3.熟悉企业价值、无形资产、机器设备、动产和不动产等评估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评估方法,掌握一定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等;

4.熟悉本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流程,能胜任进点收集信息、现场勘察、账面核实、填制工作底稿、撰写部分评估报告内容和评估说明、评估档案的整理、核对、装订、发送、归档等项具体工作;能协助资产评估师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或能独立开展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5.积极参与公司或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及执业素养;

6.具有专科学历、从事资产评估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从事资产评估专业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报名后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非评估师专业人员”向协会提出委托颁证申请。

第九条 协会接到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申请后,择机统一安排、组织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原则上一年一期。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专业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或纸质笔考等适当方式进行。考试地点根据考试必备条件选定。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内容统一由协会商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确定,并建立相应考试题库。(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专业知识考试结束后,统一由协会委托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组织人员进行阅卷、改卷、登分、封卷、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人员对考试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代理资产评估机构颁发专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 专业人员证格式及式样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编号,加盖协会印章及钢印方有效。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持有专业人员证的“非评估师专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资产评估法》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之间转所后,所持专业人员证依然有效;

2.在法律法规制度的框架下,按照机构内部管理规定开展业务留痕签名时,可以签署证号;

3.可以按照所在机构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担任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或评估助理等岗位职务;

4.可以向委托人亮证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活动,并同等享有《资产评估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权利和同样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义务;

5.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成为协会的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个人会员后,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个人会员权利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个人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协会对代发的专业人员证实行统一的证号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协会对持有专业人员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对持证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惩戒、处罚,直至吊销证书: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如有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通信方式、执业资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等登记的相关信息变更,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办理变更和更换新证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的,且在年检结束后3个月内未能补交申请年检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人员证。超过3个月时间不申报的,必须经过重新报名考试合格者,才能恢复专业人员证。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已经取得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时,如果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可以到协会变更证内有关信息,换发新证并免年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业个人会员为方便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通过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向协会提交免于考试申请,委托代发专业人员证并免年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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