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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的类型及功能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存在于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专业种养大户群体通过工商注册可以发展为家庭农场,通过相互合作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业延伸则可以发展成企业,同时这些也是种养大户未来的发展道路。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功能是以服务为主,基本建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础之上。

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的类型及功能

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存在于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其中,专业种养大户是指在种植或养殖规模上大于普通农户的个体,他们相较于普通农户更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专业种养大户群体通过工商注册可以发展为家庭农场,通过相互合作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业延伸则可以发展成企业,同时这些也是种养大户未来的发展道路。因此可以说专业种养大户更像是传统农户转向新型职业农民的中间环节。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以农业为职业的个体,将发展成为以务农为工作的职业人群,专业分工、专业服务,成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创办人或骨干成员。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功能是以服务为主,基本建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础之上。新型职业农民的经营主体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家庭经营类、合作经营类以及企业经营类三种类别,由此可以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视为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的三类典型代表。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其功能定位也各不相同,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营主体,发挥各自的功能,共同形成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经营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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