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分为封闭型公司和公众型公司两种,分别相当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又形成“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形式。[30]
美国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相对而言,成文法不是很发达。美国议会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公司立法,公司法采取州立法形式,即50个州具有50部公司法,形成了相互借鉴、相互竞争的局面,这是美国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美国公司法由三部分组成:①由各州议会通过并分别适用于各州的普通公司法,这是主体构成部分;②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包括证券交易法等;③由各州及联邦法院在解释上述成文法过程中的大量案例法。
(一)综合性立法
《商业公司法》(又名《美国标准公司法》):全美律师协会商法部的公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制定,1950年首次公布,之后进行全面修订,目前版本是2002年的最新修订版。本法是一部可供各州立法机构自由选择使用的公司法范本;州立法机关有权修订、废除本法;该修订、废除对所有受本法约束的本州或非本州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共17章,分别对基本概念、公司成立、股票、机构设置、公司章程、资产处置、解散、合并与股票交换、评估权、外州(国)公司、记录与报告、过渡条款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二)州立法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被誉为“公司天堂”,是各州公司立法的典型代表,制定于1899年,随后进行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0年修订版。该法共分为17章,分别对公司成立、注册申报、股票与股息、机构设置、选举及投票、章程修订、公司合并及解散、清算、破产、封闭公司、非本州公司等内容进行规范。
(三)针对特定注册形式公司的专门立法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由“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4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该法共分为12章、8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章程、成员出资义务及责任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者的信托义务、收益分派、利益的转让及成员的退出、纳税义务、解散、合并、终止、派生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31](www.xing528.com)
(四)专门针对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1.《公司治理原则》:美国法律协会于1994年制定,并不涵盖公司法全部,而仅限于公司治理的最核心部分。例如,商业公司的目标和行为、公司结构、谨慎注意义务、公平交易义务、董事和股东在控股权和公开收购交易中的作用以及有关的救济。[32]
2.《商业圆桌会议(BRT)公司治理原则》:1997年制定,当前版本为2012年版,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公司治理主要参与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董事会如何履行监督职能,与股东等相关方的关系。[33]
3.《增进公司责任和保护美国股东的十点计划》[34]:总统布什于2002年所做的报告。该计划运用了有效监管的三个核心原则——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管理责任和审计独立原则。主要内容为:①投资者应在每个季度都能获得他所需要的信息,以判断公司的财务业绩、环境和风险;②每个投资者应能立即得到有关批评公司的信息;③CEO应确保公司信息的诚实、及时和公正,包括财务声明;④不允许CEO和其他管理者从错误的财务报表中获利;⑤CEO和其他管理者如果明显地滥用权力,就不能再到任何公司担任领导职务;⑥领导者在任何时候为了个人利益购买和销售公司股票都必须及时向公众通告;⑦投资者应提高对公司审计者独立性和诚实性的信心;⑧独立的管理委员会应确保会计专业人员应有最高的道德标准;⑨会计标准的制定者在制定会计标准时应对投资者的需要做出反应;⑩会计体系应与最好的标准尽可能靠近,而不只是简单地达到最低标准。
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国会于2002年针对公司治理与改革制定的新法案,通过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改善公司治理、强化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增强对管理阶层的制衡与监督。该法案分为11章。[35]第1~6章主要是通过监管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外部中介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通过负责合伙人轮换制度等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对公司高管行为进行限定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以增进公司的报告责任;加强财务报告的披露;通过增加拨款和雇员等来提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能力。第7章要求相关部门在该法案正式生效后的指定日期内(一般都在6~9个月)提交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信贷评级机构、市场违规者、法律执行等若干分研究报告,以供执行机构参考并作为未来立法的参照。第8~11章主要是明确公司管理层义务(如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等),尤其是对股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提高对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比如,销毁审计档案最高可判10年监禁,在联邦调查及破产事件中销毁档案最高可判20年监禁;为强化高管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要求高管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并就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分别设定了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36]。
5.《NYSE公司治理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纽交所为增加NYSE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完整性和透明度,于2002年修订。该规则确定了新的上市标准(包括,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和权力,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增加额外的资格要求等,以促进对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增强股东对股票薪酬计划的控制;明确审计委员会、提名/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规则的必备事项(目的、职责、年度业绩评估);最后,还对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做出规范。[37]
6.《公司治理规则》:纽交所于2003年修订。其要点如下:①半数以上董事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对其“独立性”有严格规定;②必须定期召开只有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董事参加的会议,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职能;③必须设置只由独立董事构成的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④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至少有3名以上委员且全部委员必须具有“独立性”;⑤全部股票报酬制度必须得到股东同意;⑥制定公司治理的方针,并要求公开其内容;⑦必须制定和公开企业的行动规范和商业道德规则;⑧首席执行官必须每年向纽交所宣誓,保证没有违反纽交所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则,当其他经营者违反规则时,首席执行官有义务尽快以书面形式向纽交所报告;⑨纽约交易所有权对违反规则的企业发布公开惩罚通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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