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层结构(见图3-8,英美国家多采用此结构)

图3-8 单层结构
1.特点
(1)治理机关只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无监事会。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代理股东,负责管理公司的经营。因此,提高董事会的质量是关键所在。
(2)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及慈善团体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份额最大。大股东一般不进入董事会,也不干预公司的经营。
2.形成原因
(1)强调股东利益,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主动关心公司管理层的权力制约。
(2)证券市场极为发达,股东对现有管理者不满,可通过“用脚投票”表达不满,购并机制的存在能使公司控制权及时转移。
(3)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大量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并设置多个委员会,独立董事通过委员会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这种委员会结构可分开非行政人员,形成一个“隔离层”,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与双层委员会制相似的目的。
3.缺点
易造成董事与经理人员的兼任,使决策权与监督权容易混淆;公司经营的短期行为;并购接管活动效率的降低;经理收入与股东福利的背离。
4.弥补(https://www.xing528.com)
(1)强调董事长与CEO分离。
(2)在董事会内下设各种专业委员会,强化业务执行与监督的独立性。
(3)通过增加外部独立董事比例来提高外部监督的能力(例如,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等。
(二)双层结构(见图3-9,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结构)

图3-9 双层结构
1.特点
股东(日式)将日常重大事项经营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另设一个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或股东(德式)通过监事会进行重大事项经营决策,并由监事会监督经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与运营。
2.类型
(1)日本模式是在借鉴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基础上改造而成,具有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双重特点。其董事会集业务执行与监督于一身,是一元制;但同时,又设有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监事会、监察人,从这点说,又是二元制,可以说是复杂重复构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监察人,二者均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监察人发挥作用不大,被称为“形同虚设”,监督和约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二是来自“主银行”。
(2)德国模式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任命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成为实质意义上最高层次的企业经营决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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