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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术语相关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解决这些矛盾,以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

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术语相关

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贸易术语,各种特定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必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以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非常详细,它将FOB术语细分为6种类型:

(1)FOB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Vessel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6)FOB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在以上六种FOB术语中,只有第五种术语与《2010年通则》中的FOB术语的含义大体相似,但二者之间仍有区别。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案例学习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买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 2000》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 2000》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以下简称《通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并进行过多次修订。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而随着贸易方式、贸易手段、运输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以及《2000年通则》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凸显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分界点的划分一直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争端也持续不断,使得贸易术语的重新修订成为必然。现在使用的版本为2010年再次进行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

1.《2000年通则》

(1)《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2000年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www.xing528.com)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1)E组(启运)。E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FR和CIP术语。

3)C组(主要运费已付)。C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FR(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达)。D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边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价)、DDP(已完税价)。

2.《2010年通则》

《2010年通则》是在对2000年版本做出补充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其修订原因如下:①贸易方式、贸易手段、运输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②《2000年通则》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突显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分界点的划分一直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争端持续不断。

《2010年通则》的变化体现在:对风险划分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增加了DAP和DAT两个术语,重新定义了术语的分类方法和各术语买卖双方义务的分配,完善了术语介绍和使用指南。

《2010年通则》删去了《2000年通则》中4个术语,即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DAT: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修订后的《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2010年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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