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一旦货物在生产、收购、运输、货款支付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或差错,都可能给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影响。加上国际市场变幻莫测,一方当事人往往有可能在市场行情发生不利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而导致索赔与理赔,甚至引起争议。
入门案例
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0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货到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①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②收货人实收1992箱,短少8箱。③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千克。试分析,进口商就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此案表明: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即向卖方索赔、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口索赔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赔条款不符,都有可能遭到理赔方的拒绝。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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