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探讨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探讨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成立地点则是确定合同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对电子合同来说,载有承诺信息的数据电文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发送的,所谓承诺人和相对人的信息系统是虚拟的,它既可以处于当事人所在地的服务器上,也可处于其他城市,甚至在其他国家服务器上。《电子商务示范法》以营业地为标准来确定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地点。在该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到达的地点做了如下规定。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探讨

1.要约与承诺

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在电子商务中,买方没有可见购买实物的条件,所以在网页上发现已登载自己欲购买商品的价格、图片及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是要约。只要买方发出电子邮件,应视为承诺,合同即成立,无论何方不履行合同成立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发布出售商品信息不具备构成要约的条件,应视为要约邀请。

2.自动系统订立的电子合同有效性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往往是合同生效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全部或部分由计算机自动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常常被人们怀疑。在电子商务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过其所编制或认可的程序得到了反映,计算机的自动处理并不妨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只不过将真实意思格式化、电子化和自动化了。所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订立的电子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对合同成立的效力提出抗辩。对于自动系统故障和第三人干扰破坏,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方式加以救济和抗辩。

3.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合同成立的时间决定合同效力的起始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当事人开始合同内容约束的标志。合同成立地点则是确定合同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五条对电子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作了如下规定:(www.xing528.com)

(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内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2)除非发端人与发件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①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②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③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对电子合同来说,载有承诺信息的数据电文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发送的,所谓承诺人和相对人的信息系统是虚拟的,它既可以处于当事人所在地的服务器上,也可处于其他城市,甚至在其他国家服务器上。所以,很难确定发出或是到达地点。

《电子商务示范法》以营业地为标准来确定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地点。在该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到达的地点做了如下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货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①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应以对其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②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准。”上述规定的意思是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除双方另有协议外,电子合同成立地点以承诺的发出和到达地为双方各自的营业地。如果任何一方有多个营业地,以与基础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如果无基础交易发生,以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如果没有营业地点,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