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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诉诸战争:探讨海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战争论是关于如何使用武力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力的战争伦理。正义战争论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发生变化,开始与国家主权相联系,基督教国家认为其发动战争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导致了国家之间战争悖论的出现,即发生了对“正义战争论”的修正,在诉诸战争之前尝试和平解决争端的需求初露。正义战争理论为武力使用的道德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并未成为实在国际法的一部分。

自由诉诸战争:探讨海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

正义战争论是关于如何使用武力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力的战争伦理[2]人类社会对战争正当性的思考与人类战争的历史一样悠久,自原始部落间的战斗开始,人类就试图用道德来规范战争行为。[3]正义战争论起源于罗马帝国,其认为只要符合神的意志就可以使用武力。武力使用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根本性制裁方式。

最早提出正义战争概念的是米兰神学家安布罗斯(Ambrose),其以基督教和平主义思想反对暴力和仇恨,主张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4]奥勒留·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是最早就正义战争论著书立说的古罗马基督教思想家,其认为正义的战争是指“那些对所受损害进行报复的战争,并且上帝预示的战争毫无疑问是正义的”,[5]发动战争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错误。奥古斯丁认为,如果国家内部发生冲突,统治者作为被上帝派来维持秩序的人有权发动战争,并且当一国非法入侵另一国时,后者有权进行自卫[6]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继承了奥古斯丁关于正义战争论的思想并将其进行了梳理和发展,在《神学大全》中提出了正义战争论的总体框架[7]并认为“必须惩罚的是不当行为者的主观罪恶而不是客观上的不当行为,如果战争由主权当局出于正当的理由发动并为交战方的正当意图所支持,则其为正义的战争”。[8]至此,西方古典正义战争论的核心内容基本形成。

正义战争论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发生变化,开始与国家主权相联系,基督教国家认为其发动战争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导致了国家之间战争悖论的出现,即发生了对“正义战争论”的修正,在诉诸战争之前尝试和平解决争端的需求初露。当时的法律学说开始关注用和平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而非发动战争,例如西班牙学者维多利亚(Victoria)认为,“不是任何程度的任何罪行都足以成为发动战争的理由”;苏亚利兹(Suarez)指出,“无辜者应免受直接攻击,以及使用武力的程度要与战胜对方的目标成比例是正义战争所暗含的意义”。[9]

16世纪开始,人们对战争的态度发生变化,从逐渐接受在交战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权利,到认为诉诸战争的合法性取决于正式的法律程序,这种变化预示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10]格劳秀斯(Grotius)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里试图把意识形态的考虑排除于正义战争的理由之外,以自卫、保护财产以及惩罚使特定国家的公民遭受损害的不当行为重新界定正义战争。他认为,“自卫是战争正义的首要理由……凡足构成诉讼的原因,都可作为战争的原因,因此,在法院无能为力的时候,战争自然开始”。[11](www.xing528.com)

17世纪的宗教冲突导致了空前血腥的“三十年战争”的发生,这场战争以罗马帝国的灭亡、法国的崛起而告终。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欧洲重新确立了地缘政治平衡,《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成为现代欧洲国家的根基,国家的宗教选择不应作为开战理由,成为一条贯穿于解决领土争端的各种条约的主线。[12]自此,“正义战争”的概念在国际法上消失了。国家成为平等的主权者,没有哪个国家有权判断另一国的理由正当与否,各国之间应当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与完整,遵守协定,尝试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分歧和争端。

正义战争理论为武力使用的道德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并未成为实在国际法的一部分。其作用是敦促国际社会对战争行为进行道德思考,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国际暴力规则的核心内容;二是对世界局部战争尤其是各种形式的干涉战争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作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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