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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卫权的武力使用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卫权是习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虽然自卫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可以主观地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武力。[48]其次,该自卫权的行使仅限于已经发生“武力攻击”的情形,即武力攻击的存在是使用武力的必要条件。一旦自卫超过了其应有的限度,那么,它自身也就成为武力禁止的对象。最后,一国不仅可以行使自卫权保卫本国,而且还可以与其他国家联合集体击退由第三国发动的武力攻击。

行使自卫权的武力使用研究结果

自卫权是习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由于主权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或世界政府,当国家受到攻击时,在联合国安理会尚未采取反制办法时就只能依靠自己实施防卫,所以,国家具有自卫权是非常自然的。[44]自卫权在习惯国际法上的传统定义是在“卡罗林号”案件(the Caronline Case)中产生的,美国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在写给英国当局的信件中提出了行使自卫权的基本要求:“自卫的必要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其他选择的,以及没有时间考虑的”。[45]因此,只有满足了必要性和紧迫性条件的自卫权才是合法的。

习惯国际法赋予国家“天然的自卫权”,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损害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坐以待毙,如果一国受到武力攻击,其有权在必要时使用武力进行自卫。[46]《宪章》第51条对此予以明确和承认,并被各国广泛引用作为证明其武力自卫合法性的权威条款。根据该条款,“单独或集体自卫”构成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固有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宪章》第51条下自卫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特征和限制条件。

首先,国家行使自卫权保卫自己时不需要任何外部实体的同意,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虽然自卫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可以主观地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武力。在2003年“伊朗诉美国破坏石油平台”案件中,就在自卫中使用武力。国际法院指出,“这不仅仅是一个由当事方主观判断的问题……自卫中为此目的必须公然采取的措施是严格以及客观的,没有为任何自由裁量的措施留有余地”。[47]在此案中,国际法院认为美国未能让法院信服并证明攻击美国油轮的导弹是由伊朗发射的,国际法院认定美国对伊朗石油平台的攻击不能以自卫作为正当理由。[48](www.xing528.com)

其次,该自卫权的行使仅限于已经发生“武力攻击”的情形,即武力攻击的存在是使用武力的必要条件。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件”中就“武力攻击”的概念问题指出,“武力攻击不仅包括正规部队跨越国际边界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国家或代表国家派遣非正规部队或团体从事的实际武力攻击,其严重程度相当于正规部队进行的或有其实际参与的攻击”。[49]要援引自卫,一国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能够证明其已经是武力攻击的受害者。[50]为了确定在何种攻击情况下才能做出合法的自卫反应,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件”中区分了构成武力攻击的最为严重的方式和其他并不太严重的武力攻击方式,并且认为使用武力是否构成武力攻击取决于其作用的范围和效果。[51]

再次,只有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应对办法之前,国家才能使用武力进行自卫,该自卫权是一种临时性的回应。[52]行使自卫权时在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得以开始,自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之时须停止。国家享有的自卫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安理会职权的限制:一是在安理会行使其职权时,自卫行动应当停止;二是行使自卫权时应当及时向安理会报告。《奥本海国际法》指出,“自卫的合法性必须由一个权威性的司法机关或政治机构,例如安理会以司法资格予以决定,如果有关国家拒绝将有关问题交付公正解决或不遵从公正决定,这种行动就应视为在自卫的伪装下破坏国际法的证据”。[53]

复次,行使自卫权必须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如果国家遭到武力攻击,其可以进行反武力行动,但该行动的开展必须限制在抵御对方武装袭击的必要限度内,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这是国际习惯法上牢固确立的规则。[54]将武力使用限制在击退武装攻击所必要的限度内,不能超出自卫权的限度,[55]因为自卫仅保障与武力攻击相称的和有必要做出反应的措施。一旦自卫超过了其应有的限度,那么,它自身也就成为武力禁止的对象。

最后,一国不仅可以行使自卫权保卫本国,而且还可以与其他国家联合集体击退由第三国发动的武力攻击。《宪章》通过将“集体的”一词加入第51条中,意在容纳区域性或其他的共同防御安排。[56]集体自卫不是单独自卫的集合,其已经在习惯国际法中得到确立。[57]所谓集体自卫是指“受到武力攻击之外的第三国根据约定对实施攻击的国家采取的自卫行动,一般解释为与本国有同盟关系的国家在受到攻击时,以与该国相关的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本国虽未受到武力攻击但可享有进行反击的权利”。[58]在“尼加拉瓜案件”中,美国因尼加拉瓜协助与邻国萨尔瓦多政府对抗的左翼叛军而对尼加拉瓜采取的军事行动援引集体自卫作为正当性理由,但国际法院并未接受该申诉理由,并指出,“为了行使集体自卫权,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首先应当宣布本国受到攻击并要求第三国给与援助;习惯国际法中没有哪一条规则允许另一国根据自己对形势的判断而行使自卫权”。[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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