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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专属管辖权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国家的海上管辖权从传统的内水、领海扩展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相一致,是沿海国在其域外特定管辖海域主要为经济性目的而行使的主权权利和部分专属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赋予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国家海上专属管辖权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国家的海上管辖权从传统的内水、领海扩展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沿海国对这些新扩展区域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但未达到主权的标准。沿海国在这些特定区域内的权利相对于其他国家具有优先权地位,其性质是沿海国为了特定目的而对特定事项所行使的权利和职能。这种专属管辖权是“沿海国向海洋延伸、扩展其主权的趋势与世界各国维持领海外海域自由原则以求得海洋普遍利益之间相互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国家管辖权形式”。[62]

(一)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海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内仅赋予沿海国执法管制权,这一点可以从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7条及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9条第5款的规定[63]中得到证明。[64]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以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及卫生方面法律及规章的行为。[65]沿海国有权在其毗连区内对违反以上事项的外国船舶或人员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66]“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制权是一国的国内法在其领土以外执行的国家域外管辖权,如果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毗连区便与专属经济区重叠,除上述管制权外,其地位相当于专属经济区。”[67]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下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制权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区对发生在其领土(领陆、内水及领海)内的犯罪予以处罚的一种执行管辖权,而不是对在其毗连区内发生的任何行为都可采取行动。然而,1958年以来,沿海国的实践并非完全遵守有关毗连区法律地位的规定,并将其对毗连区的权利主张进行扩展,例如,有些国家明确主张在毗连区内享有立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另外一些国家则主张在毗连区实施安全管辖权,这种安全区的设置可能会威胁航行自由,因此,遭到海洋大国的强烈反对。此外,国际社会基本普遍接受1982年《海洋法公约》将毗连区的权利延伸到考古历史领域的规定:“为了控制这种文物的贩运,沿海国可在适用第33条时推定未经沿海国许可,而将这些文物移出该条所指海域的海床将造成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对该条所指法律和规章的违反”。[68]

(二)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实行的法律制度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同时包含其他国家的权利及自由,受到1982年《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的限制与支配。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存,各方在行使权利时要适当顾及对方的权利,并对该海域内蕴藏的其他利益进行再分配。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海洋权益分配制度;二是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权利行使规则;三是剩余权利的分配原则。[69]

不同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并不构成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往往被看作一个独立的海洋功能区域,具有独特的属性。在该海域内沿海国拥有的权利是广泛但不全面的,主要表现为对该区域内经济和资源方面的权利以及与开发和利用经济、资源权利有关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相一致,是沿海国在其域外特定管辖海域主要为经济性目的而行使的主权权利和部分专属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经济性基于专属经济区以资源为导向的空间,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一切目的都围绕经济性质的活动而开展。[70]这种管辖权的专属性是指沿海国在该海域内的管辖对他国而言具有排他性,未经沿海国明确同意,别国不得在该海域内从事沿海国所限制的活动。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71]同时享有对以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一是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二是海洋科学研究;三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72]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60条的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养护及管理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可在专属经济区内建设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必要时,沿海国可在所建设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500米内建立安全区域,一切船舶要遵守这些安全区域并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准则。这些所建设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不具有岛屿地位,因此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并不影响海域界限的划定。

沿海国行使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与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赋予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其他国家不能在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为有效管理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沿海国有权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对于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纯科学研究活动通常应当给予许可,[73]当发现他国在专属经济区所从事的活动有损本国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时,沿海国有权撤回此许可。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能从行为角度定义海洋科学研究,缺乏对‘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为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求全人类利益’的海洋科学研究的标准性说明,缺乏对海洋科学研究具体行为方式的规范,导致各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74](www.xing528.com)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包括其他国家在公海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这些事项实际上都与国际交往有关,属于沿海国权利主张之外的公海自由的范畴。各国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就在该区域发生的权利和管辖权归属问题秉承公平原则,并参照相关具体情况加以解决。[75]

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利用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和平时期,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是否有权进行海空军事活动;二是沿海国是否有权对这些军事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1982年《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临近沿海国海岸的大面积公海变成了沿海国管辖范围内的专属经济区,但该《公约》并未禁止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利用,因此可推定国际法允许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展军事演习武器试验等合法的军事活动。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其合法性在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这种军事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影响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干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如果此类军事活动构成对沿海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威胁,则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虽然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否包括进行海空军事活动的权利,国际法上目前并未予以明确。[76]

尽管1982年《海洋法公约》未就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进行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国可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任意地开展军事活动,毕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不仅享有经济权益,而且还享有国防安全、资源安全、环境安全等国家安全利益,因此,沿海国需要对外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进行限制,其军事行动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规定;二是包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内的一般国际法的规定;三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77]虽然国际法并不一般地禁止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但是那些对沿海国的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具有敌对性质的军事活动应当被禁止。

(三)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至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若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到200海里的则扩展至200海里的距离”。[78]

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还是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沿海国在该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事项享有特定权利,包括为资源目的而行使的主权权利和相应的管辖权。“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此活动。”[79]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依大陆架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事实而固有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80]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和使用;对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的钻探;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均享有专属管辖权。[8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主要享有的权利包括:船舶和飞机有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和自由;有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其铺设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对于此种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不得阻碍,除非为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减少和控制污染等合理目的。

国家对大陆架的军事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大陆架上建造、设置和持有军事设施和装置,特别是部署潜艇、水雷、反潜跟踪侦察设施和装置。沿海国为保护其自然资源和安全利益,有权在其大陆架上为军事目的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或在其大陆架上进行其他军事活动。其他国家能否在沿海国的大陆架进行军事利用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存在争议,支持方认为,大陆架适用于公海自由原则,[82]只要不干扰沿海国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其他国家有权在沿海国大陆架上设置和运用军事设施或装置;反对方认为,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军事利用将影响或妨碍沿海国行使主权权利甚至危及其国家安全利益,沿海国有权对未经其同意而在其大陆架上设置的军事设施或装置采取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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