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分析中所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有些行业还涉及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和矿区使用费等。此外还有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财务分析时应说明税种、征税方式、计税依据和税率等。如有减免税优惠,则应说明减免依据及减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
(一)增值税
对适用增值税的项目,财务分析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2008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规定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财务分析中应按规定正确计算可抵扣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据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据此,财务分析中可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仅包括设备、主要安装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
对适用营业税的项目,财务分析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营业税。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应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金融保险业的项目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营业税。
(三)消费税(https://www.xing528.com)
我国对部分货物征收消费税。项目评价中涉及适用消费税的产品或进口货物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消费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按转让房地产(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五)资源税
根据新近修改的、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对于对原油和天然气的开采,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过去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税率为销售额的5%~10%。其他应税矿产品和盐仍按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但定额有所调整。
(六)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种,项目评价中应注意按有关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采用适宜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注意正确使用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加以说明。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在市区,在县城或镇,或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分别为7%、5%或1%。
(2)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一是要求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二是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4)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关税
关税是以进出口应税货物为纳税对象的税种。在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中涉及应税货物的进出口时,应按规定正确计算关税。引进设备材料的关税体现在投资估算中,而进口原材料的关税体现在成本中。
将财务分析(含建设投资)涉及的主要税种和计税时涉及的费用效益科目归纳于表3-16。
表3-16 财务分析涉及的税种和计税时涉及的费用效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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