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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时期的君主与议会税:权力与利益的博弈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都铎王朝早期,征收议会税基本上按照14世纪时已经确立的方式进行。从1491年到1497年,都铎政府征收的议会税几乎都是由战争引起的。然而,由于税率固定不变,都铎王朝早期的君主不能期盼议会税收入随地方财富的增加而增长,所以只好寻求其他的财政手段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此次议会税的征收标准是:每1 英镑财产缴纳8 便士;财产在20 英镑以下的,每1 英镑财产缴纳1 先令。

都铎时期的君主与议会税:权力与利益的博弈

都铎王朝早期,征收议会税基本上按照14世纪时已经确立的方式进行。不过受都铎王朝早期君主权威的影响,该时期的议会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征收的次数和频率增多、开征新的议会税形式——补助金以及征税的效率提高等等。

亨利七世统治时期,议会税的征收沿用的是14世纪确立的类型和税率。1334年,1/15 税和1/10 税的类型和税率固定下来。在亨利七世统治时期的4 次议会上,即1487年、1490年、1491年和1497年,分别征收了2 次、1次、3 次(第3 次从未征收)和2 次1/15 和1/10 税。[6]由于该税收在整个亨利七世时期几乎是固定的,每次1/15 和1/10 税的收入都不超过31 000英镑,净利润仅为29 000英镑。[7]

尽管议会税的征收总额相比其他财政税收类型并不占优势,但是从政治角度来看,亨利七世征收此税是成功的,因为通过议会税的征收程序,亨利七世恢复了国王应有的财政大权,并且议会上也从未有过反对亨利七世征税的声音。

从1491年到1497年,都铎政府征收的议会税几乎都是由战争引起的。为了支付即将爆发的英法战争开支,都铎议会在1491年、1492年先后批准了亨利七世提出的征收2 次1/15 和1/10 税的法案。如果英国军队在海外再多驻扎9 个月,那么就要再征收1 次,不过后来未征收。1497年,征收了2次1/15 和1/10 税,这是专门为同苏格兰开战提供财政支持而征收的。1491年到1497年期间,亨利七世总共征收了7 次1/15 和1/10 税,累计收入217 000英镑,净利润203 000 英镑。由于按照14世纪已经形成的固定税率征收,再加上亨利七世的君主权威增强,无论是亨利七世还是负责征税的官员,从议会批准征税到税收上缴整个过程都比较顺利,没有遇到任何阻碍。然而,由于税率固定不变,都铎王朝早期的君主不能期盼议会税收入随地方财富的增加而增长,所以只好寻求其他的财政手段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8]

进入16世纪以后,1/15 税和1/10 税继续征收。在这期间,慢慢发展出一种新的税收形式,即补助金。这是对旧的议会税体系的补充,而非替代。在1514年议会上,亨利八世提出的“对每1 英镑财产征收6 便士的补助金”获得通过,此后成为一个普遍的形式。1544年的补助金成为“完全”补助金:每价值1 英镑土地缴纳4 先令,每价值1 英镑商品缴纳2 先令8便士。[9]

尽管补助金代表了都铎王朝早期国王尝试对土地和固定资本征税的努力,但是补助金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差不多变成了一种土地税。由于在实际中很难把达到纳税标准的新人增列到补助金征收名单中,所以此项税收的总额固定以后很难再继续增加。

补助金的征收在16世纪发生了一些变化。从1513年亨利八世首次征收补助金开始后的50年里,补助金的具体形式发生了如下的变化:1513年的补助金是对都铎贵族征收的,其中还加上了针对平民的财产税和收入税;1514年,对工资、地产收入和财产征税;到了1540年,只对收入或财产在20 英镑以上的人征收。到了玛丽时期,税率固定为每1 英镑地产收入缴纳4先令,每1 英镑其他财产缴纳2 先令8 便士。16世纪之后,补助金就固定为此税率。从上述征税标准可以看出,补助金在对来自土地的收入进行征税的同时,还对其他形式的资本进行征税,对商人和市民的征收略高于贵族。[10]

由于议会税中增加了补助金,亨利八世由议会税得到的财政收入有明显的提高。例如在第一次英法战争中,亨利八世以战争为名筹集的议会税达到了253 000 英镑;1540年到1547年,筹集到的补助金、1/15 税和1/10税的总价值是650 000英镑。[11]从议会税总额的增长可以看出,到了亨利八世统治时期,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在支配国家财富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由于批准议会税的权力在形式上属于议会,从议会税数额增长可以看出,都铎王朝君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操纵和控制着议会,这是财政层面体现出来的都铎时期君权强于议会的态势。

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战争造成的财政困难客观上加速了议会税朝向制度化和规模化发展。在这一时期,都铎王朝政府开征了数次1/15 税和1/10税以及补助金;从1513年开始,以直接对个人财富进行评估的方式对财产和个人收入征税。这种对财产和收入直接征税的形式在15世纪时还是偶然的事情,而到了都铎王朝时期却变成了常规。[12]

16世纪40年代,亨利八世明显增加了对议会税的征收次数。1540年,亨利八世向议会提出征收4 次1/15 税和1/10 税,同时还有一次在两年多付清的补助金。此次得到的总财政收入是77 000 英镑。但是这些仍然不能满足亨利八世的政府开支。[13]

1543年,亨利八世又征收了一次补助金。此后的3年里,征收补助金给他带来了187 000 英镑的收入。但是1544年同法国的战争开支是政府预算的2 倍多,实际军事开支大约650 000 英镑,而不是预计的250 000 英镑。

1543年10月,佩吉特秘书(Secretary Paget)宣布了令人沮丧的数字。他的大意是,将在1545年1月召集的议会不可能提供所需的资金。如果议会休会,并且要求一次捐赠的话,将会减轻穷人的负担,而且对国王更加有利。这次不经过议会批准的征税建议得到了亨利八世的同意,此项命令在1月份发到了所有的地方委员那里。这次征税并不针对特别穷苦的人;只有那些年收入达到了2 英镑,以及商品价值达到3 英镑6 先令8 便士的人才被要求纳税。此次议会税的征收标准是:每1 英镑财产缴纳8 便士;财产在20 英镑以下的,每1 英镑财产缴纳1 先令。负责征收的委员在具体的行动中努力做到最好,以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他们每次召集的纳税人不超过12 个,同每个人单独谈话,告诉他们自己是代表国王来向他们征税的。任何为自己的财产辩解的人都会受到控告。那些拒绝纳税的人的下场不得而知,不过从伦敦市参议员瑞德的经历中可以得到一丝线索。由于瑞德拒绝缴税,给伦敦市民树立了一个坏榜样,结果他被编入了北方军队的序列中。据说他后来被监禁起来,随后被释放。[14](www.xing528.com)

从上面这次议会税来看,亨利八世时期的议会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的效率还是比较高的。负责征税的官员在征税中以都铎国王的个人名义向臣民征收,增强了亨利八世在国家经济政治中的权威。这次征税的最大特点在于,亨利八世未通过议会,而且成功获得了此项税收。这从侧面说明了通过议会批准税收的程序烦琐、耗时,不能够在短时间内满足国王的财政需求。

在亨利八世统治的最后几年,为了解决因战争给国家造成的严重财政困难,补助金的征收次数明显增多。1540年,补助金收入是94 000 英镑,1543年是183 000 英镑,1545年是196 000 英镑。这些补助金增长的原因在于后两年利率增加和征税范围扩大,也因为战争坚定了亨利八世的征税决心,同时也有国民变得富裕的原因。除了上面的3 次补助金以外,1540年到1547年,都铎议会总共批准了6 次1/15 税和1/10 税,总共获得了176 000英镑,每次的收入都在29 000 英镑以上。该时期的1/15 税和1/10税还是传统的形式,没有太大变化。1540年到1547年间的绝大多数年份里,亨利八世征收2 次议会税;1546年是个特殊的年份,征收了3 次。

除了上述补助金、1/10 税和1/15 税外,人头税也是都铎王朝早期议会税的一种。由于该项议会税在都铎王朝早期征收的次数不多,本书仅对1512年和1513年的人头税进行介绍。

1512年的人头税规定,每位公爵缴纳的人头税是6 英镑13 先令4 便士;每位侯爵、伯爵、女侯爵和女伯爵,4 英镑;每位男爵、从男爵和女男爵,40 先令;其他未列入议会的骑士,每人30 先令。拥有土地、房屋、租金等的任何男女,每年财产在40 英镑及以上的,20 先令;20 英镑以上的,10 先令;10 英镑及以上的,5 先令;40 先令及以上的,2 先令;40 先令以下的,12 便士。拥有商品或是动产在800 英镑及以上的,80 先令4 便士;400 英镑及以上的,40 先令;200 英镑及以上的,26 先令8 便士;100 英镑及以上的,13 先令4 便士;40 英镑及以上的,6 先令8 便士;20 英镑及以上的,3 先令4 便士;10 英镑及以上的,20 便士;40 先令以上的,12 便士。年满15 岁以上的劳动者、熟练工人、技工、工匠和仆人,工资及利润年收入在40 先令及以上的,无论男女,缴纳12 便士;20 先令及以上的,6便士。任何取得工资或其他利润在20 先令的仆人,每人4便士。[15]

1513年亨利八世出征法国,并且马刺战役爆发,为此征收一种人头税。比率如下:公爵,10 马克6 英镑13 先令4 便士;男爵,2 英镑;每个骑士和资产达到800 英镑的成年人,30 先令;每个工资在40 先令的,1 先令;年龄在15 岁及以上的人,4 便士。这次征税几乎没有任何反对的声音,估计能够征收160 000英镑,但是最终实际只收上来50 000英镑。[16]

亨利八世在16世纪初征收人头税表明了新的税收原则。1512年的人头税法案就是基于新的税收原则,即任何形式的财产都要为国家和民族的国防提供相应比例的责任[17],而这种责任就是纳税。由这种新的纳税原则可以看出,财产的多寡开始成为纳税的标准。这是议会税的一次变革,即不再以特殊财产为征税目的,而是以个体为单位,更重要的是把工资列入税收财产条目中。此次征收人头税的过程中,在商品货币经济中发展壮大的市民成为纳税人,这为他们进入议会提供了筹码。

除了世俗阶层缴纳补助金以外,英国教会从16世纪30年代开始向亨利八世缴纳一种补助金。1534年,教士要把“永久什一税”(perpetual tenths)交给亨利八世,以取代“偶尔什一税”(occasional tenths);现在又缴纳新的补助金。这次补助金对“永久什一税”征收后余下的教士收入的9/10 按照1/10 税的形式征收;教士会议投票通过后,在议会的管理和允许下,从1540年开始每年征收一次,直到亨利八世统治结束。[18]

随着其他税收特别是关税收入的不断增加,以1/15 税和1/10 税为主的议会税在国家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成为中世纪都铎王朝的“遗产”之一。都铎王朝早期最后征收补助金是在1544年亨利八世出征法国。据说这次远征的开支是1 340 000 英镑,亨利八世从议会得到了有史以来最多的一次补助金,包括2 次1/15 税和1/10 税和1 次全部的补助金。征收的标准是:每价值1 英镑土地缴纳4 先令,每价值1 英镑商品缴纳2 先令8 便士;教士补助金按照通常标准征收,每价值1 英镑缴纳6 先令,征收两年。[19]到了1623年,1/15 税和1/10 税宣告停止征收。

受都铎王朝早期君主权力增强的影响,议会税在具体征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革新的办法。从1485年开始,亨利七世逐步建立起一个新的议会税形式,其创新之处在于:根据来自土地的收入以及动产的净资本进行征税。该税收的税率最终固定为土地价值每1 英镑缴纳4 先令,个人财产每1 英镑缴纳2 先令8 便士;但是只会择一而征,不会对土地和个人财产同时征税。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要加倍纳税,那些没有财产的外国人只需要缴纳人头税。[20]

相比前代,都铎王朝早期的议会税,无论从征收对象还是税收规模来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与都铎王朝早期君主权威的增强有密切关系。在15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由于受14世纪遗留下来的征税习惯的影响以及国家官僚体系不健全,英国君主尚不能在对个人财产评估的基础上征税。

都铎王朝建立之后,国王对议会税的控制力提升到了一个新层面。都铎国王直接派到各地的征税和评估官员为税收的按时充足征缴提供了制度保障。议会税的整个征收过程受到都铎国王的直接控制。国王自行确定具体纳税税额,派出直接听命于王室的专门委员到各地评估和征管。在这种新的征税过程中建立起一支税收队伍和一套工作程序,这反映出都铎王朝国王的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国王的政令可以直接下达到个人层面。在全国性官僚体制尚未建立之时,在某一具体财政实践中实行的纳税方式强化了国王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控制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议会税的创新不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为国王权力的增强提供了成功的实践。综上可知,都铎王朝早期国王对议会控制的加强以及国家官僚队伍的扩大,表明该时期的国王在财政实践中增强了对议会和地方的控制。此外,征收教士税以及教士补助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都铎国王已经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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