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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罚款及司法收入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都铎王朝早期君主权威的恢复以及政府职能权限的扩大,君主往往凭借个人的权威以及掌握的政治资源和司法权力牟利,这部分收入成为该时期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过,每年司法收入的数额不太固定。此时司法收入主要包括根据普通法使用玉玺和令状的费用。7 个家族被亨利七世剥夺了财产,36 个家族捐赠了契约和保证金,他们中有5 家被处以重罚,3家被勒索种种罚金。

捐赠、罚款及司法收入优化方案

由于都铎王朝早期君主权威的恢复以及政府职能权限的扩大,君主往往凭借个人的权威以及掌握的政治资源和司法权力牟利,这部分收入成为该时期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

政府管理是君主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政府的日常工作中,对服务对象收费一直是中世纪英国君主的一项收入来源。由政府管理产生的收入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参与的行政事务相比前代要明显增加,民族国家的君主色彩越来越明显,体现出君主权威的增强。相应地,其封建领主身份色彩相对减弱。

中世纪以来,主持公正一直是君主的一项重要职责。亚当·斯密把主持司法公正看作君主的第二义务。他指出:“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104]由主持司法公正产生的收入自然成为中世纪英国国王的一项财政收入。到了都铎王朝早期,司法费用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也是都铎君主在国家司法领域权威的象征。不过,每年司法收入的数额不太固定。此时司法收入主要包括根据普通法使用玉玺和令状的费用。[105]

在中世纪时期,英国国王借助在司法领域的权威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一直存在。到了都铎王朝时期,经济和社会事务在商业革命的大背景下不断增多,都铎王朝司法收入的名目和规模扩大。通过此项收入的明细和数额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都铎王朝早期君主权威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民众的民族国家认同感在增长。

在政府管理和主持正义的过程中,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并非都是按照制度和法律办事,其中就包括捐纳(出售官职)、利用手中的司法特权受贿等非常手段,而这些完全是国王的个人行为。

凭借个人的司法权威收受贿赂是都铎君主惯用的敛财手段。当家族之间因为土地和继承发生纠纷时,亨利七世会偏袒贿赂他的那一方。例如,1506年12月7日,科尼尔斯(Conyers)向亨利七世支付了20 马克,为的是得到一封评判林肯郡一场纠纷的司法令状。1507年1月,诺森伯兰郡向亨利七世支付了100 英镑,目的是希望在与约翰·霍瑟姆(Hotham)发生的纠纷中得到亨利七世的偏袒。1508年1月,亨利·斯坦福同意在两年内向亨利七世支付400 英镑,希望亨利七世在他与威廉姆·加斯科因(Gascoigne)之间发生的矛盾中支持他。甚至亨利七世的继父——德比伯爵在1506年许诺赠予亨利七世一块每年可以得到50 英镑收入的土地,希望亨利七世通过议会支持他与汤姆斯·弥尔顿在西区和兰开斯特公爵领的土地纠纷。同时,此项司法纠纷的另一方——弥尔顿也用类似的方法向亨利七世行贿。尽管亨利七世通过影响司法公正增加个人财富的方式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但是他只要看到机会就会受贿。

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在履行司法职责的过程中,主要针对的是封建贵族。在该过程中,封建贵族的固定财产和现金减少,贵族数量减少,即使那些保留下来的贵族,其政治和经济实力也大不如前。可以说,亨利七世用财政手段打击了异己,增强了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

亨利七世给后人留下的印象是贪婪,其程度要甚于爱德华四世。由于害怕出现政治敌对势力和政局动荡,亨利七世即位之初没有立刻改革中世纪遗留下来的陈旧的税收体系,同时又担心经常性的强迫征收议会税会造成叛乱,他选择了一种被约翰·福蒂斯丘(Fortescue)称作“异常方式”(Exquisite Means)[106]的敛财手段。

捐纳就是上述“异常方式”之一。出售的官职从价值1000 英镑的官职,到价值20—80 马克的各郡治安官。亨利七世的贪婪远远超过了他的虔诚;他还出售圣职,约克主教售价1000 马克,布克哈姆的副主教职务是300 马克。

敲诈罚金和剥夺贵族的财产也是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异常方式”敛财的一个常见手段。1485年到1509年亨利七世统治期间,英国总共有64 个贵族家庭,其中46 或47 个家族在国王的仁慈下存在。7 个家族被亨利七世剥夺了财产,36 个家族捐赠了契约和保证金,他们中有5 家被处以重罚,3家被勒索种种罚金。只有15 或16 个家族未遭到亨利七世的财政威胁。[107]又如,戴克因为闯入他人领地而负担了20 英镑的债务;菲茨沃特同意为归还自己的土地向亨利七世缴纳6000 英镑;威廉姆由于擅自闯入他人领地,负担了2500 马克的债务;德比伯爵为了得到宽恕向亨利七世支付6000英镑。[108]

毫无疑问,削弱封建贵族实力是亨利七世的一个重要政治目的。当他发现贵族对自己稍有异议的时候,就对其处以罚款。爱普生和达德利对贵族的勒索就体现了亨利七世的这一手段。这两个人担任的职务是很难确定的,同时代的人把他们称作是“财政法官”。尽管这个词有些含糊不清,但可以肯定的是,爱普生和达德利两人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官。然而,作为首席大臣(Privy Councilors),培根把他们称为“科学中的律师,治理中的首席大臣”,他们可能履行了有关法律的职责。[109]由此可知,亨利七世借助罚款的形式达到了削弱贵族的目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亨利七世执政期间,无论是受贿、罚款还是敲诈,君主在得到了财富的同时也严厉打击了封建贵族。(www.xing528.com)

都铎王朝早期贵族的叛乱尽管给国王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财政压力,但是君主往往利用镇压贵族的机会增强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实力。林肯伯爵——瑟夫科公爵的继承人约翰在斯托克(Stoke)战争中被捕,此后大约在1491—1492年去世。他的第三个儿子埃德蒙受到亨利七世一种颇为不同的方式对待。1492—1493年,在赔付了5000 英镑之后,亨利七世分配给他一定的家族地产——好像他的哥哥就从来没有得到过,并且把他的爵位从公爵降为伯爵。[110]如此一来,亨利七世既减少了贵族的领地,又降低了其爵位。

综上所述,都铎王朝早期特别是在亨利七世统治时期,在影响司法的过程中获得财政收入的做法增强了都铎君主对贵族和教会的影响力。尽管贵族对亨利七世敲诈式的“主持公平正义”方式非常不满,不过由于在当时没有一个比君主更大更有效的力量来解决贵族之间的纠纷,因此,贵族基本认同了都铎君主凭借主持公平正义进行敛财的方式。这在增加都铎王朝早期君主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为都铎君主更直接地介入到贵族的政治和经济生活提供了客观条件,有利于强化民众对都铎君主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认同感。

都铎王朝早期,尚未有司法收入的记录。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亨利七世统治时期有债务收入(Obligation)的记录,其中就包括了上面所说的捐纳,以及皇家舰船的租金、监护权的出售和罚款等收入。

下表节选自亨利七世的财政官员达德利的账本中1504—1505年以及1505—1507年债务收入中的司法和行政收入部分。

表2-1 1504—1505年亨利七世的部分债务收入

数据来源:Frederick C.Dietz,English Government Finance 1485-1558,Frank Cass and Co.Ltd,1964.p.39.

表2-2 1505—1507年亨利七世的部分债务收入

数据来源:Frederick C.Dietz,English Government Finance 1485-1558,Frank Cass and Co.Ltd,1964.p.40.

如表2-1、2-2 所示,尽管亨利七世债务收入的名目繁多,包括各项罚款和出售封建权力等,总的数额也比较大,但是亨利七世免除了其中相当一部分债务,他最终收上来的债务可能只有总数的1/3。从1504年9月9日到1505年的米迦勒节,亨利七世得到的债务、保证金和现金总收入是44 882英镑14 先令10 便士,1505—1506年的收入是60 655英镑16 先令6 便士,1506—1507年的收入是65 361英镑13 先令7 便士。上述收入变化对于分析都铎王朝早期君权的强化态势具有重要价值。由此可以推断,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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