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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买方模式下的监管问题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标的程序应该经电监会同意。5.2.4 单一买方模式中的调度问题调度工作对于电力系统的高效运转,以及竞争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单一买方模式下的监管问题

目前很多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都采用单一买方模式,把它作为迈向电力自由化的第一步,同时把它作为以独立电商(IPP)形式吸引投资的一种途径。中国采用这种模式已经长达20年。该模式的特点是只允许独立发电商向单一买主(在中国,即各区域或省电网公司)售电,而后者仍完全垄断了所有的电力最终用户。单一买方模式是一种有限竞争模式。仅在电厂的建设和运行上存在竞争。由于只有一个买主,合同必须涵盖所有的电量以及电厂的整个寿命期,因为没有其他买主会来购买剩余电量。

5.2.1 模式2中监管者的作用

如图1-7所示,在模式2中,监管者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图1-7 模式2的电价监管,独立的输电和/或配电

(1)设定垄断的输电和配电业务电价。

(2)通过批准单一购买者的购电合同,降低发电成本,包括:

1)合同的形式(如两部制合同,电厂的寿命期)。

2)缔约方法(特别是竞争性招标程序)。

3)合同条款(如优先顺序调度条款)。

(3)要求电网公司公布投资预测。

(4)根据购买发电的合同成本加上输电和配电成本制定零售价格。

(5)监督质量。

在模式2中,监管者仍要控制垄断性环节(输电和配电)的价格和成本,而且还要监管购电合同的签订过程。

5.2.2 单一购买者模式下的电网公司

模型2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新参与者——单一购买者,还存在一个电网公司,为避免调度电厂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要求其与发电分离。目前中国的情况是,电网公司同时也是单一购买者,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实体,它具有以下三个主要职能,这些职能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

(1)发电量的购买(作为单一购买者)。

(2)制定(提前)调度计划和实施(实时)调度。(www.xing528.com)

(3)对电网进行投资和商业运营。

另外,在中国仍有些发电企业由电网公司拥有,这将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这些职能在运行中应当是分离的。区域性电网公司对不同业务的进一步分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但所有这些领域都需要有效监管。它们应该财务独立,有独立的收入来源。

5.2.3 单一购买者模式下的发电采购

在中国,每个区域或省电网公司是该地区的“单一购买者”,通过签订合同购电。但是,电网公司所签订合同的过程不是竞争性的,发电企业的价格是政府给定的。这个价格不能反映成本状况,且效率低,严重地扭曲了发电采购行为。

在这方面有许多关于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以及应该避免犯什么错误)。作为唯一买主的公用事业公司应该负责进行采购,但要执行监管者规定的程序,监管者应该监督整个采购活动的进行。

有效的竞争性采购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电监会应要求每个单一购买者定期预测负荷需求并制定发电规划,指出未来需要的新增发电容量。这些规划应该得到电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在电监会的监督下执行。只有规划中有需求,才批准新容量的采购。

(2)采购程序应该由电监会规定,具体内容包括采购的时间安排、采购机会的发布、招标文件的格式、材料的发售、评标、联系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合同谈判等。

(3)所使用的购电合同的格式应由电监会批准,而且应该是标准格式,适用于所有发电投资者。

(4)评标方法应该经电监会同意,而且事先制定,这样才能保证透明度。评标的程序应该经电监会同意。

(5)只有电监会确认一切遵照程序进行,才能将合同授予中标企业。

一些国家(如美国、泰国)的经验证明,采用适当的采购程序可以取得低成本发电的良好效果。相反,一些国家(如印度和一些亚洲国家)的教训也告诉我们,如果不采用这些竞争性程序,通常的结果就是迟缓、低效,而且价格较高。我们建议电监会作为电力行业监管者,应该在这方面起领导作用。

5.2.4 单一买方模式中的调度问题

调度工作对于电力系统的高效运转,以及竞争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众多原因,调度在中国没有真正实现按成本优先顺序调度。如果是基于成本优先顺序调度,向单一购买者或向更具竞争性模式的转变都将容易得多。竞争性的市场促使调度按优先顺序进行,而竞争性较弱的市场依靠监管机构监管调度机构按照成本优先顺序进行调度。模式2应该按照成本优先顺序进行调度,因此合同采取两部制形式,明确燃料成本。

优先顺序是短期成本的顺序,成本最低的电厂应该运行最长的发电小时数。数十年经验证明,这种方法确保了已建成的发电厂以最低成本方式运行。结合着保证最低成本系统扩张的投资标准的执行,整个行业可以获得最大效率。建议这种按照成本优先顺序进行的调度应该尽早实施。

监管机构应保证调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时调度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调度的规则和程序应获得监管者的批准,调度过程也要接受评估,特别是在对调度决定有争议的时候。当负责调度的机构同时也拥有发电厂的情况下,这些措施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没有实行成本优先顺序调度,客观上有几个方面因素的限制:一是政府计划安排电量,规定每个电厂的年基准合同电量和电价;二是上网电价基本上实行单一制电价,由政府制定,没有鼓励购电机构按照电厂成本优先顺序调度的激励机制;三是政府对基准合同电量之外的电量规定了统一上网电价,缺乏鼓励发电厂在需求紧张的时候提高可用性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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