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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录用制度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试录用作为政府录用人员的一种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枢密院令,规定凡未经考试并未持有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任事务官职,标志着英国文官制度的初步形成。此次干部录用的考试尝试,开创了干部录用的新局面。这意味着考试录用将作为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至此,考试录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

考试录用制度的历史演变

考试录用作为政府录用人员的一种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即分科举士,形成于我国的隋朝。它同以前各朝代主要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拔政府官员不同,是通过分门别类的考试来确定官吏的选拔和任用。考试成绩是录用的主要标准,这改变了过去只重门第不重才能的录用弊端,是政府录用制度的一大进步。科举制被以后各朝代沿袭并发展。唐朝的科举制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常科每年由礼部定期举行,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等多种科目。常科考试合格者,只是具备了担任官职的资格,经吏部考试合格后,才能被授予官职。制科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下诏举行的,是旨在选取非常之才的考试,考试科目多达上百种,考试通过者可直接授予官职。

明清时期科举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考试办法也十分完备。清代的科举考试分为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童试是一种基础资格考试,只有通过童试的人员(称秀才)才能参加乡试、会试和殿试,后三试是科举的正式考试。乡试为省一级考试,每三年一次,多在秋季举行,又称秋闱,考中者称举人。会试是中央一级考试,每三年一次,多在春季举行,又称春闱,考中者称贡士。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在会试后一个月举行,考取者称进士,分三甲录取,一甲仅取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二甲取参试人数的1/2左右,赐进士出身;其余通过者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通过后两级考试者,都可成为级别不同的官员。

科举制度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政府官员选拔制度,但由于晚清时期考试内容被限制在“四书”“五经”之内,并采用八股文体进行考试,限制了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再加上社会衰退,假科举之名,行舞弊之实,最终把科举制度引向了末路。

科举制在中国走向了衰落,但其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精髓却被西方吸收和发扬。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枢密院令,规定凡未经考试并未持有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任事务官职,标志着英国文官制度的初步形成。从此,英国文官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文官,均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1883年,美国也实行了公开考试录用文官的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开考试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人员招募中得到推广,考试录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内容和方法也越来越科学[3](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前30年,我国的干部录用一直是按计划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或从企事业单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推荐选拔。直到1982年,我国原劳动人事部才制定颁布了第一个关于干部录用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的考试录用办法。但该办法只适用于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干部以及从社会上的城镇知识青年、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人员中录用干部,而干部录用的主流仍是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强调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通过法定程序公开考试,公开竞争。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再次强调,今后各级政府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通过考试,择优选拔。同年,我国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招收干部考试工作,主要是为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此次参加考试的人员有百余万人,录取了8万人。此次干部录用的考试尝试,开创了干部录用的新局面。1989年初,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要求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这意味着考试录用将作为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主要途径和方法。1989年,有37个国家部委,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干部的考试录用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1994年,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考试录用的程序和原则。至此,考试录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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