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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伪统治时期的证券监管政策改革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0年3月,汪伪政府建立后,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归属于伪工商部与伪财政部。股票业商除商立银行、银号、信托公司等兼营者外,均应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必须指出的是,汪伪政府的这些措施表面上看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然而其真正动机却并非如此,而是在于利用整顿证券市场之机搜刮钱财,以弥补伪政权财政的亏空。

汪伪统治时期的证券监管政策改革

1940年3月,汪伪政府建立后,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归属于伪工商部与伪财政部。当1941年8月,伪工商部与伪农矿部合并为伪实业部后,其管理就归属到了伪实业部与伪财政部,而伪上海市则由伪社会局、伪经济局及伪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负责管理。

太平洋战事发生后,随着新兴股票公司的迅速发展,上海华商证券市场呈现极端混乱状态,股票交易既没有正式的市场,同业又无业规,组织上更没有统一的系统,而股票商与厂商联手翻云覆雨使新股纷纷上市,筹码急剧膨胀,“空头股票”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损失。

面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紊乱情况,1942年8月初,汪伪实业部拟具管制措施:

一、由官厅筹设华股市场办理买卖股票;

二、准许正当商人筹设证券交易所受政府严格监督,其办法另定;

三、由官厅责成华股同业公会实施下列监督,其详细办法另定;

甲、各股票公司应于15日内一律遵章注册;

乙、各股票公司应向官厅缴纳相当保证金(存于官立银行),若违法属实即没收充公;

丙、凡未经呈准立案之新设立公司行号一概不得为股票买卖;

丁、凡已经立案之新设公司行号得由官厅会同华股同业公会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再行允为股票买卖;

戊、所有股票买卖一律须现款现货由股票公司将买卖两方之款项股票悉数交入官立银行先行制给收据,俟收现次日后再为交割,以资证明。[91]

根据这一意见,伪实业部进而出台了《取缔买卖华商股票规则》12条,于8月26日正式颁发,其主要内容为:(一)股票商应办登记,并缴纳保证金,否则不得营业。凡在上海区内自资经营或代客买卖各种华商股票业商,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15日内,呈报上海特别市社会局申请注册,再由市社会局将核准之业商造具清册呈报上海特别市政府转咨实业部备查。其核准注册后的股票商,应依照资本额10%缴纳保证金于市社会局所指定之官立银行,方可营业。(二)凡上市股票,应经法定机关审定,不合格者,禁止流通。(三)交易情形,应陈报备核。股票业商买卖华股,应一律使用现款现货,不得为期货之买卖,不得有操纵市价或垄断居奇之行为。股票业商每届月终应将经营情况,依照股票种类分别列表呈报上海特别市社会局核查,再由社会局汇报市政府转咨实业部备查。(四)违反本规定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重大者,勒令停业。[92]

为了配合该条例的实施,上海特别市社会局特拟定《取缔上海股票业商买卖华商股票暂行规则施行细则》6条,并呈汪伪实业部批准。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未经社会局核准注册之股票业商不得经营华商股票业务,其兼营者亦同。股票业商除商立银行、银号、信托公司等兼营者外,均应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前项保证金一律由中央储备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或上海特别市复兴银行经收存储,并照章给予年息。如有新设之华商公司股票上市,股票业商应先呈报社会局,经核定后方得买卖。1943年4月后,其管理权由伪上海社会局移交给伪经济局。[93]

与此同时,在日军操纵下的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配合汪伪政府对华商股票市场的取缔。但汪伪实业部的取缔令对于已经勃兴起来的华商股票市场而言,等同虚文,所谓禁者自禁,做者自做,而整个股市仍然陷于浓厚的投机气氛之中,刺激物价,间接威胁市民生活。于是,在日军控制下的租界当局开始出面干预,首先,工部局针对当时新公司股票层出不穷,不少股票公司与新成立的公司厂家狼狈为奸,通过虚假宣传,将新公司股票上市买卖,抬高其股票市价,并照票面加数成抛出,一般顾客,不知实情,受欺高价买进后,市价一落千丈,永无上升之日,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等情况,警告市民,勿盲目投资购股,并于1942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查近有若干不法商人,创设滑头公司,一面捏造消息,复凭无谓号召,将其股票推行市上,若干公司,其营业亏折,已为人明晓,但仍在市上推行股票,虽公司经济情形欠佳,然由于有人从事垄断,股票价值竟于一星期内,告涨25%~30%。此外若干新公司之股票,其价值与前途,并不可靠,但亦凭虚伪之宣传,推行市上。本局有鉴于此,为保障市民之利益起见,向一般利用本埠情势图获暴利之徒,发出警告,投资之人,为自身利害计,尤宜于投资购股以前,详查该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以及营业报告等等,彼真正可靠经济健全之公司,无不乐于宣布公司真实情形。反之,一般专以图获暴利为目的之虚伪组织,决不愿将其内容真相对外泄露也。无论何人,倘认为有受骗于某公司之情事者,为公众利益着想,应即就近报告捕房,以凭查就。”[94]接着,公共租界与法租界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配合汪伪政府对华商股票市场的取缔。1943年2月18日,工部局以股价步涨不回,刺激物价为由,查封两大股票商永昌与中国,使其全部交易暂停。3月2日,工部局又发出布告:“一切人士,合伙商行公司或组合,不论国籍,自即日起,如有未向本局领照而擅自从事有价证券之交易者,当受封闭营业处所,及其严峻之处分。”布告发出第四天,3月6日又对未获许可而继续经营的股票公司65家,予以查封处分。法租界当局,也对界内经营有价证券提货单等代客买卖商人,规定期限申报,未得许可而经营上述交易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并没收证券及封闭其营业机关。[95]

在日伪政府以及租界当局的严厉打击下,混乱的华股市场开始收敛,股票商们不得不向伪政府进行登记,据统计,1943年3月~6月底止,陆续向上海市经济局申请注册的股票公司共267家,5月19日,首批获准注册的永昌等15家股票公司正式复业,到5月底止,经伪上海市经济局审核合格颁发注册执照者共计35家,其余已申请而未核准之股票业商232家。[96]

从汪伪中央与上海地方政府及租界当局对上海证券市场的取缔措施来看,其核心不外以下三点:(一)股票商应办登记,缴纳保证金。(二)买卖股票,须经审查委员会审定,不合格者禁止流通。(三)交易情形须呈报,便于明了股票商的营利。必须指出的是,汪伪政府的这些措施表面上看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然而其真正动机却并非如此,而是在于利用整顿证券市场之机搜刮钱财,以弥补伪政权财政的亏空。如查抄永昌和中国两家股票公司时,竟将两家公司银箱里的所有股票账册款项,统统囊括一空,从“永昌”带去的股票,依当时价值估计约值1 000余万元;自“中国”带去的股票约值伪币300万元。此后,为了复业,各股票公司也花了不少交际费。[97](www.xing528.com)

1943年7月,汪伪政府下令同意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复业”,财政部与实业部会同命令上海市政府废止《取缔上海股票业商买卖华商公司股票暂行规则》及其施行细则。

然而,这一命令,却遭到当时众多股票公司的强烈反对。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31家股票业商号认为,华商证券交易所过去营业范围,虽包括公债及股票等项,但实际经营几全为公债一项,股票营业只是偶一为之,数量既小,范围亦狭,而今复业,亦并营股票,这将使已经获取上海市经济局核准注册的股票商们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联名请求政府保护,要求政府限制该交易所复业后对于股票不得兼营。伪实业部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原已申请注册的股票商直接与华商证券交易所切实联络协商,参加合作。[98]9月初,伪实业部对所收到的伪上海市经济局核准第三批注册股票业商清册作出决定:发还保证金,以资结案。同时批准伪上海市政府制订有关善后办法三项:一、已申请未核准之股票商暂缓审核;二、未核准之股票商注册费等予以发还;三、已核准注册之股票商自当有效,保证金不必退还。[99]至此,汪伪政府由对上海华商股票业的取缔与严禁,进入到恢复股票市场并对其实行严格监管的时期。

1943年9月29日,汪伪华商证券交易所举行“复业典礼”。11月8日,正式开拍华股,并按成交额万分之六代征交易所税。从此以后,汪伪政府开始对上海证券市场的全面管理。

首先是确定了管理机构。1943年9月~1944年9月,主要由汪伪财政部钱币司与实业部商业司共同实施领导,由两部会同设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汪伪财政、实业两部设立的“交易所监理委员会”,委员俱为两部所派,主任委员陈之硕,委员陶国贤、李尚铭、陈中、钟家骧、薛光铖、徐天深等6人,其任务是监督交易所的业务行动。[100]

根据现存伪交易监理委员会的部分工作报告及常会会议录等有关档案资料显示,伪交易所监理委员会在存在的一年时间里,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发行、上市股票进行审核。凡需通过华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均需按照上市规定首先向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会申请核准,未经批准,不准上市。

1944年初,泰山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伪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会核准登记即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伪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会2月份令饬交易所自奉命之日起应即停拍泰山公司股票,听候核定。并对未经本会审查核准之钙奶生等27家股票擅自上市开拍给予警告,勒令停拍听候处理。同时,交易所致函监理委员会,要求修改上市股票审查原则第二条规定公司成立营业一年以上者其股票始得上市,认为此项限制影响新近工商业社会金融暨交易税收甚巨,请求删去限制,因各公司申请上市股票逐日递增,要求先上市后呈报,通融办理,对于此二项要求,监理委员会给予否定。[101]截止到1944年10月31日伪交易所监理委员会结束时止,通过其核准上市的股票公司共计200家,另有经申请办理而未合原则之各公司44家。[102]

第二,密令交易所对操纵市价的不法投机商人,随时严密查报。监理委员会为了明了各经纪人业务情形起见,特制发各经纪人业务成绩调查表,通饬各经纪人依式查填,根据经纪人所填报的情况,汇成统计表以资参考。

第三,对上市股票公司进行规范,为明了上市股票各公司的情况,特通令经监理委员会核准上市股票之各公司造具1943年度资产负债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营业报告书以凭核查。[103]

1944年9月,伪财政部与实业部会同呈奉伪行政院核准,将保险公司及证券交易所之监督指挥事项划归财政部专管,具体业务归钱币司职掌,并在该司原设三科之外,另添设第四科专负其责。[104]于是,从1944年10月~1945年8月战争结束,汪伪政府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权直接划归伪财政部主管领导,由伪财政部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监理员具体监督管理。10月14日,财政部派陈之硕、钟家骧、陆聪祖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理员,并指定陆聪祖常驻所办事。原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于1944年10月31日将所有事务全部结束,分别造具清册,办理移交。[105]

其次,在证券的基本法律体系上,汪伪政府仍然遵循国民政府1935年颁行的《交易所法》及其实施细则。如当1944年11月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呈请该所股票上市做现货交易时,伪实业部与财政部及行政院均以与《交易所法》第29条之规定不合,而予以否定。[106]

依据《交易所法》及其施行细则等基本法规,汪伪政府还制订了一系列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章程、规则。1943年9月伪实业部与财政部制定了《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会组织规则》(17条),规定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权力是承实业、财政两部之命,依法执行交易所一切监督检查事宜:凡各种有价证券,非经监委会之核准,不得登场;监委会得随时监察交易所及经纪人的一切营业,凡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据实呈报实业、财政两部核办;监委会认为必要时得令交易所及经纪人编制营业概况及各种表册;交易所职员或经纪人对于监委会之命令或查询,有不服从或故意延宕者,监委会可依法严予处分,呈报实业、财政两部备案;监委会每月编造工作报告于次月10日以前呈报实业、财政两部查核。同时还规定监委会职员不得参与交易所买卖,违者以渎职论。规定了监委会的组织情况及内部分工。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4~6人,均由实业、财政两部会同指派,监委会下设总务与稽核两组,总务组,办理文书会计、庶务等事宜;稽核组,办理交易所应造之表册,检查经纪人之业务簿据、财产等及检讨市场价格变动之原因。[107]

同时,还颁布了《修正交易所监理员规则》(12条),该规则依据1931年7月16日国民政府实业、财政部会同公布之《交易所监理员暂行规程》加以修正,修正后的规则与原规则基本一致,1941年11月7日,由汪伪财政部与实业部呈请行政院批准正式颁布。规定:监理员的职责是随时监察交易所及经纪人关于营业的一切簿据文件及一切行为,如发觉有虚伪及违法情事以及对于交易所一切事项认为有应行纠正或取缔必要时,应随时据实呈报实业、财政两部核办。须将每月工作情形编成报告于次月10日前呈报实业财政两部查核。监理员不得参加交易所买卖,违者以渎职论,监理员得酌用办事员若干人,其名额薪给呈由实业财政两部核定。[108]

综上所述,上海华商股票市场在“孤岛”的后期开始兴起,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达到空前繁盛,日伪政府对其的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严厉取缔到控制、利用的过程,新兴的华商股票市场也相应经过了从混乱到有序和统一的时期。客观而论,汪伪政权在政治军事、经济上的总体政策是反动的,但单就政府对股票交易市场管理本身而言,确实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值得肯定的经验和成效,其一,使华商证券市场产生了根本性的转轨,把交易对象从抗日战争前以公债为主转为以华商企业股票为主,这是突破性的飞跃,是上海证券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转变,抗日战争前的证券市场以公债为主,实质上是政府的财政市场,而沦陷时的证券市场以华商股票为主,才开始了向资本市场的转变。其二,建立了一整套的规章制度,极大地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虽然其管理的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而且由于受政治、军事、经济形势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但从这些规章制度的本身看,基本是合理的、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并为抗日战争胜利后新的证券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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