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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现有规定,提升效能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目前第20条规定,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修订时可以在现有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更短的调查、认定时限。第二种模式,是适当改变现有内容结构,在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的一般程序之外,专设一章规定简易程序。

协调现有规定,提升效能

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主要由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组成,而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基本上都集中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这一部分。因此,在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如何实现简易程序与现有规定的协调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总体来看,至少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模式,是保持现有的整体结构不变,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部分的有关条文中相应增加简易程序的内容。比如,目前第20条规定,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修订时可以在现有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更短的调查、认定时限。第二种模式,是适当改变现有内容结构,在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的一般程序之外,专设一章规定简易程序。

对此,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妥当,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现行规定主要围绕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展开,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程序规则,并且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如果在现有条款中直接增加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可能会造成原有体系的混乱和不协调,也会大大增加立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专章规定简易程序能够更加全面、系统地表述区别于一般程序的特殊内容,有利于增强简易程序的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另外,相较于其他跨境贸易参与者,国际展会参展商对于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简易程序的需求更为迫切,而国际展会也确实是简易程序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因此,笔者将以国际展会为视角对简易程序的设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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