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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BIT透明度规则的内容差异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我国透明度规则并无此类规定。而美国2012 BIT范本第24条规定,投资者不能根据第11条“透明度”提请仲裁,但可以根据第10条“投资法律和决定的公布”提请仲裁。综上分析,美国2012 BIT范本与中国签订的对外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存在一定的差距,美国2012BIT范本对透明度规则的要求要高于中国。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作为投资大国,BIT范本侧重于考虑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于透明度原则要求很高。因此,中美BIT谈判中就透明度规则达成一致并不简单。

中美BIT透明度规则的内容差异

1.是否对提前公布法律法规及拟议法规规定有具体要求

(1)美国2012 BIT范本第11条第3款规定,对提前公布涉及该条约涵盖范围的中央政府层面普遍适用的拟制法规而言,各缔约方应当:①应当在单独发行的全国刊物中公布拟议法规;②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公众评论截止前不少于60日公布拟制法规;③公布中包括对拟制法规制定目的的解释和理由;④最后通过法规时,应当对评论期间收到的重大实质评论进行处理,并在官方刊物上、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就其对拟制法规的实质修改加以说明。相比较而言,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12]就提前公布缔约方中央政府层面普遍适用的拟制法规并无具体要求,只规定了提前公布。

(2)是否对中央政府层面普遍适用法规的公布规定具体要求。美国2012 BIT范本第11条第4款规定,对涉及该条约涵盖范围的中央政府层面普遍适用的法规而言,各缔约方:①应当在单独发行的全国刊物中公布拟议法规;②公布应当包括该法规制定目的的解释和理由。而中国投资范本中并无此类规定。

2.是否对缔约方标准制定透明度有具体要求

美国2012 BIT范本第11条第8款规定:(1)缔约一方应允许另一方的人员参与其中央政府机构标准或技术法规的制定过程,并且给予另一方的参与条件不得低于该缔约方给予其国内人员的参与条件;(2)缔约一方应建议其领土内的非政府标准机构允许另一方的人员参与该机构标准的制定过程。而我国透明度规则并无此类规定。

3.对仲裁程序出现的透明度要求(www.xing528.com)

在中国和加拿大(简称中加)的BIT中,适格投资者不能将法律法规等公布的规则作为提请仲裁的依据。而美国2012 BIT范本第24条规定,投资者不能根据第11条“透明度”提请仲裁,但可以根据第10条“投资法律和决定的公布”提请仲裁。

4.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例外

以此次谈判中国的规则文本——中加BIT为例,其第33条第6款规定,该协定中任何规定均不得被理解为,在该协定下任何争端解决过程中,要求缔约方提供或允许获得受其竞争法律保护的信息,或要求缔约方竞争主管部门提供或允许获得任何其他秘密信息或保护不被披露的信息。而美国2012 BIT范本中并未设定争端解决过程中与竞争有关的信息披露的例外规定。

综上分析,美国2012 BIT范本与中国签订的对外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存在一定的差距,美国2012BIT范本对透明度规则的要求要高于中国。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作为投资大国,BIT范本侧重于考虑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于透明度原则要求很高。而对于中国而言,目前的发展程度尚不具备制定如此高程度的透明度规则的条件。因此,中美BIT谈判中就透明度规则达成一致并不简单。但应当明确的有两点:一是中国应当紧跟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趋势,提高透明度规则要求;二是中国不能同意美国以其BIT范本作为底线,“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的东道国,中国政府必须在追求高标准保护对外投资带来的收益与高标准保护外来投资承受的风险之间进行审慎权衡,并努力寻求减少风险,扩大收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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