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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校图书馆比较:法律保障差异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尚未颁布过一部专门的图书馆法。中国的图书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生存相对艰难。美国图书馆管理机制非常灵活,由于有一整套健全而又完善的法律规范,保证图书馆工作全面正常运作。各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普通图书馆法是大多数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州立图书馆的法律基础。而且法律保证了图书馆应有的地位。

中美高校图书馆比较:法律保障差异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尚未颁布过一部专门的图书馆法。一直到了2015年12月文化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广泛征求中央单位、地方政府、公共图书馆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及地方调研,会同文化部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但是至今仍然还没有经过人大通过审议颁发。中国的图书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生存相对艰难。高校图书馆经费经本从学校事业费开支,在经费紧张时期,高校的图书经费仅仅只能满足购置专业图书和期刊,不能完全保证师生多种阅读需求,有时连专业书都难以保证。大部分高校图书馆的购书经费达不到规定的比例,难以保证图书年购置经费占学校事业费的5%。公共图书馆也一样,相当多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而美国早在1925年就制定了《图书馆法》,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图书馆并为图书馆征税,图书馆的行政管理人员由行政长官指派的图书馆委员会任命,负责图书馆的经费控制、行政管理和财产管理等工作。这种立法保障了图书馆生存的合法性和连续性。美国的高校图书馆是根据州或市的法令建立的,由管理学校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学校图书馆委员会对高校图书馆工作的规划、政策、服务进行沟通和咨询。图书馆委员会任命的图书馆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图书馆的经费使用、行政管理、财产管理等工作。馆内设图书馆咨询委员会作为馆长的咨询机构,审核图书馆所有的政策、计划和活动。(www.xing528.com)

美国图书馆管理机制非常灵活,由于有一整套健全而又完善的法律规范,保证图书馆工作全面正常运作。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亲自签署了国家级普通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案》;60年代出台了《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案》等一系列图书馆法规;1970年尼克松总统批准建立图书馆与情报科学全国委员会;1997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案》,主要目的是:促进图书馆之间以及与教育性机构之间的网络化建设;对享受不到图书馆服务的人,特别是对贫困家庭中7岁以下的少儿提供图书馆和信息服务。各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普通图书馆法是大多数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州立图书馆的法律基础。法律体系完美,法规制度健全,图书馆活动完全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因此,美国高校图书馆一直在稳步发展。而且法律保证了图书馆应有的地位。在美国,人们把图书馆看成高校的重要标志,被誉为“大学的心脏”,去参观美国的大学,图书馆是必到之处,他们认为办好图书馆就等于办好了大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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