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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WTO一致性问题的特殊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5]专家组的这种态度无疑体现了“针对法律自身”请求中涉及单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所引起的争议中问题的特殊性。Kang以及Yoshiko等学者对专家组报告做出过解读,认为多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义务本身就隐含着禁止“任意性”规则的内在要求。因此,仅仅是通过国内立法给予相关机构相应的采取贸易措施或规制的权限,是不会造成该成员方有违背WTO义务的意图这一印象的。

多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WTO一致性问题的特殊性

《WTO协定》的第XVI条第4款明确规定,成员方有保持自己的国内法律体系与WTO规则相一致的义务。这一义务派生出了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针对法律自身”主张的可能性。[70]一个成员方依照WTO所享有的权益被另一方的具体行为损害时,自然可以就该行为提出“针对法律实施”(as applied)的主张。但是,当另一成员方的WTO权益因这些具体的措施受到减损时,与其挑战多个具体措施,不如同时挑战该法律规范,以获得一劳永逸的结果。[71]此外,“针对法律自身”的请求可以脱离具体的“针对法律实施”请求独立做出。欧共体诉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的争端解决就是一个独立探讨“针对法律自身”主张的实例。[72]

固然,针对所有类型的贸易措施或相关规制行为都可以提起“针对法律自身”的请求,但对于单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问题中的这类请求,成员方负有的“保持国内法与WTO规则一致性”的义务具有显著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反映在对“任意性”规范的容忍程度上。成员方可能被提起“针对法律自身”请求的法律规范可以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项规则要求有权机构做出违反成员方WTO的行为;第二种情况,一项规则并没有直接要求相关机构做出违反WTO的行为,而是仅表明相关机构在国内法的层面上有做出特定违反WTO行为的权限。前者中的规范即是强行性规范,而后者为任意性规范。

一般而言,要想质疑一个法律规范自身的WTO一致性,前提是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则”。[73]理由在于,只有“强行性”规范的实施才必然会导致WTO规范的违反,而“任意性”规范仅为违反WTO规则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出于“任意性”规则的赋权而做出的违反WTO的行为,仅仅可以发起“针对实施行为”之请求。譬如,WTO确实大幅度地要求成员方对关税做出减让,但只有在一项法律要求关税征收部门必须违背关税减让承诺的时候,其“针对法律自身”的请求才可能被支持;而如果一项法律仅仅是赋予该部门自行决定关税税率的权限,则“针对法律自身”的请求并不能成立。这种对“强行性”与“任意性”作区别处理的方法,早在WTO体系成立之前的GATT时期就已有之。(www.xing528.com)

但是,这种严格遵守“强行—任意”区分方法的局面在日后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以一定程度的扭转,从而这种方法不再被绝对化——而使其扭转的正是涉及多边救济义务的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的意见。[74]该案专家组认为,被质疑的规则自身具有任意性这点并不能当然地否认规则自身的WTO违规性。为判断是否具有违规性,有必要将该规则的具体条款理解为“事实因素”,并去“检验这些事实因素是否构成违反美国的WTO义务的行为”。[75]专家组的这种态度无疑体现了“针对法律自身”请求中涉及单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所引起的争议中问题的特殊性。

Kang以及Yoshiko等学者对专家组报告做出过解读,认为多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义务本身就隐含着禁止“任意性”规则的内在要求。[76]这是因为,对WTO权利进行单边救济的行为,WTO的态度是在原则上一概禁止。如此情况下,如果一个成员方国内法给予了相关机构单边救济的权限,那么就意味着该成员方体现了违背WTO义务的主观意图。与这种被概括性禁止的单边救济不同,对于大多数的贸易措施及贸易规制行为,WTO相关规则只是对它们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仅仅是通过国内立法给予相关机构相应的采取贸易措施或规制的权限,是不会造成该成员方有违背WTO义务的意图这一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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