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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观点:第15条的效力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年底,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的15年期限届满,各国学界对于中国能否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众说纷纭。学者Jorge Miranda认为,虽然WTO协定及《中国入世议定书》均未明确做出说明,但在2016年12月11日以前“中国出口商的产品是在非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的”就是一种“不可反驳的推定”,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所在的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学说观点:第15条的效力分析

2016年年底,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的15年期限届满,各国学界对于中国能否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众说纷纭。

2011年11月底,欧洲学者科诺(Bernard O’Connor)撰写了一篇题为《中国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短文,开启了关于中国能否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的争论。[10]其主张“(a)款实质保留说”,认为无论是WTO规则还是《中国入世议定书》,均未规定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终结期限,只要中国没有达到WTO成员方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国便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换言之,从法律条文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终止后,其序言部分以及该条(a)款(ii)项仍然有效,因此,2016年后,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第15条依然发挥作用,并且得出结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某一款项终止并不能导致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到期。”在“(a)款实质保留说”下,WTO成员仍享有选择和使用“替代国”做法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权利。[11]

此外,Matthew R.Nicely、张乃根教授等主张“(a)款完全失效说”,认为虽然序言采用“正常标准”还是“非正常标准”的依据分别对应该款第(i)项和第(ii)项,因此(a)款第(ii)项的失效实际上意味着(a)款的整体失效。从“整体解释”的原则出发,由于(a)款第(i)项和第(ii)项为一枚硬币的两面,(a)款第(ii)项的失效意味着该款第(i)项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此外,从目的宗旨解释的角度而言,第15条及其包含的非市场经济测算方法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冷战思维的不公正待遇,这一测算方法应当随着15年过渡期的到期而废止。[12]换言之,各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企业应当适用于与其他WTO成员同等的待遇,且欧盟亦不应当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www.xing528.com)

另一种获较多学者支持的学说是“举证责任转移说”。学者Jorge Miranda认为,虽然WTO协定及《中国入世议定书》均未明确做出说明,但在2016年12月11日以前“中国出口商的产品是在非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的”就是一种“不可反驳的推定”,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所在的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但在2016年12月11日后,随着15年过渡期的终结,中国企业将不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选择非市场经济方法的WTO进口成员将承担举证责任。[13]换言之,如果WTO进口成员无法证明中国企业所处行业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其必须接受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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