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包含三句话,分别为:(1)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方的WTO成员方国内法确定其为市场经济,(a)款规定应终止适用,如果该进口方成员国内法在加入之日含有市场经济标准;(2)在任何情况下,(a)款(ii)项应在中国加入之日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3)此外,如果中国根据进口方的WTO成员方国内法确定其特定行业或部门以市场经济的条件为主,那么(a)款的非市场规定应不再适用于该行业或部门。[20]
纵观第15条(d)款的三句话,其均为终止条款。对于(d)款终止条款的解读,不少国外学者将此理解为第15条(a)款的终止将导致采用“替代国”计算方法失效,[21]但在中国入世15年期限届满时,第15条(a)款(ii)项的终止不会产生前述后果。其实不然。
从文义的角度而言,第15条(d)款第1句、第3句规定了中国政府的举证责任,若中国政府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完成对于中国或者中国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那么中国出口商就没有必要再对满足市场经济条件进行重复举证。由此可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的第1句与第3句规定的是整个第15条(a)款的终止,而(d)款第2句仅对(a)款(ii)项的终止进行了规制。
在中欧钢铁紧固件案中,上诉机构曾经表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规定了第15条(a)款会在中国入世15年后终止(2016年12月11日),它也规定了在该期限之前,只要依据进口国法律,中国整个经济体或者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a)款应当提前终止。”根据前述原因,上诉机构认为“第15条(d)款规定了采用‘替代国’计算方法在2016年后终止,并列明了在2016年之前可能导致提前终止的各种情况”。[22]从上诉机构在中欧钢铁紧固件案的裁决来看,在中国入世15年后,《中国入世议定书》终止的条款为第15条(a)款而非第15条(a)款(ii)项。此外,第15条(d)款第1句、第3句规定仅在15年期限届满前适用。由此可以得出,第15条(d)款第1句与第3句实为将中国政府的举证责任作为依条件提前终止的规定。
此外,第15条(d)款第2句所规定的2016年12月11日事实上是一种最长期限,只要该期限届满,即便中国政府或中国出口商无法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WTO各成员亦不得对中国进口的产品采用“替代国”的计算方法。[23]根据第15条(d)款第2句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in any event)应当包括该款提及的WTO成员根据国内法将中国确定为市场经济的情形。因此,无论中国是否获得美国、欧盟、加拿大等WTO成员方国内法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各成员均不得在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将其作为对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采用非市场经济做法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和条约解释规则,在中国入世15年期限届满后,第15条(a)款将不再适用,各WTO成员亦无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对中国的进口产品采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因此,在DS516一案中,欧盟主张进口WTO成员仍有权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进口的产品采用“替代国”计算方法缺乏正当合理的国际法依据,其修改《反倾销条例》,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
【注释】
[1]European Union-Measures Related to Price Comparison Methodologies.(2017-07-10)[2018-09-07].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16_e.htm,July 10,2017,last reviewed on September 7,2018.
[2]同上。
[3]European Union-Measures Related to Price Comparison Methodologies.(2017-07-10)[2018-09-07].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 cases_e/ds516_e.htm.
[4]彭德雷.2016年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争论、探究与预判.国际贸易问题,2015(6):166-176.
[5]李思奇,姚远,屠新泉.2016年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景:美国因素与中国策略.国际贸易问题,2016(3):151-160.
[6]同上。
[7]王俊.“非市场经济地位”之诉:规则背后的大国博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123-131.
[8]傅东辉,刘超,陈浩.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的共识——兼评美欧及全球性官方立场.国际贸易,2016(6):53-58.
[9]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学术报告(2012—2013).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107.(https://www.xing528.com)
[10]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学术报告(2012—2013).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107.
[11]Simon Lester.When Will China’s NME Status End?.(2011-11-27)[2018-10-03].http://worldtradelaw.typepad.com/ielpblog/2011/11/when-will-chinas-nme-status-end.html,November 27,2011,last reviewed on October 3,2018.
[12]Li Zhenghao.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Accession Protocol in Light of the Working Party Report.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6,11(5).
[13]Jorge Miranda,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4,9(3).
[14]刘瑛,张璐.论《中国入世议定书》非市场经济方法条款到期的效力及应对.国际经贸探索,2017(7):104-118.
[15]张乃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的条约解释——以DS397和DS516为例.法治研究,2017(6):136-149.
[16]贾文华.欧盟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中国的应对之策——基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之争的分析.外交评论,2017(5):1-26.
[17]刘瑛,张璐.论《中国入世议定书》非市场经济方法条款到期的效力及应对.国际经贸探索,2017(7):104-118.
[18]王一栋,张庆麟.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解读、实践分析与对策建议.国际贸易,2017(4):62-67.
[19]贾文华.欧盟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中国的应对之策——基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之争的分析.外交评论,2017(5):1-26.
[20]张斌.“非市场经济”待遇:历史与现实.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07.
[21]张丽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的问题及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1):54-64,159-160.
[22]左海聪,林思思.2016年后反倾销领域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法学研究,2017(1):157-174.
[23]王永杰,张亚胜.《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替代国规则到期效力探析.经营与管理,2018(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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