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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16案中《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解释的不同观点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争论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案件中达到顶峰。[4]中国认为,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项到期后,WTO成员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替代国”做法应当终止,而应适用相关WTO规则。[5]中国、欧盟在2017年12月向专家组提交了书面陈述,[6]美国作为第三方也递交了第三方陈述[7]以及对GATT 1994第6条、《反倾销协定》第2条和《入世议定书》第15条等的法律解释。

DS516案中《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解释的不同观点

关于《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争论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案件中达到顶峰。中国向WTO申诉的涉案法规为欧盟法规2016/1036第2条第2款至第7款。该法规第2条第2款至第6款规定了欧盟法下反倾销程序中正常价值的计算方式,而第7款却规定了计算进口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第7款还特别指出,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生产者只有根据该款的标准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才能按照第 2条第2款至第6款规定的正常价值计算,否则只能采用“替代国”做法计算正常价值。[4]中国认为,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WTO成员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替代国”做法应当终止,而应适用相关WTO规则。而欧盟仍采用与第15条(a)款(ii)项相似的方法,因此违反了其WTO义务。[5]

中国、欧盟在2017年12月向专家组提交了书面陈述,[6]美国作为第三方也递交了第三方陈述[7]以及对GATT 1994第6条、《反倾销协定》第2条和《入世议定书》第15条等的法律解释。[8]欧盟认为,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新的第15条继续符合GATT 1994第6 条(包括补充注释)和相关反倾销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在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行业被发现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即影响可比性的异常情况,包括特定的市场情况或其他特殊困难),那么调查机构可以拒绝使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而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包括来自第三国的价格)。[9]只是2016年12月11日之后,该条中的证明责任发生了重大变化。[10]美国认为,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WTO成员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时并没有失去拒绝不基于市场经济条件的价格和成本的权利,[11]根据美国法,中国仍达不到市场经济体的标准,[12]因此WTO成员有权利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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