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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到期效力问题探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3]近些年,国内官方的态度开始转变为主张《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允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明确要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15]反对观点以科纳为代表,他们认为《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项的到期不会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产生实质影响,进口成员可以继续对中国产品使用“替代国”做法。

《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到期效力问题探讨

国内较早的官方观点认为,伴随着2016年12月11日的到来,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13]近些年,国内官方的态度开始转变为主张《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允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明确要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14]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国内许多学者的支持。[15]

反对观点以科纳(Bernard O’Connor)为代表,他们认为《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的到期不会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产生实质影响,进口成员可以继续对中国产品使用“替代国”做法。[16]特别是科纳撰写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自动获得的》一文受到了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他在文章中指出,《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第1句话中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会导致第15条(a)款整款的失效,而第15条(d)款第2句话中规定15年到期的条款只有第15条(a)款(ii)项,实际上“替代国”做法不仅仅出现在第15条(a)款(ii)项中,还存在于第15条(a)款的“帽子条款”中,该“帽子条款”并不会因为15年过渡期的到来而改变。另外,第15条(d)款第2句话对第15条(d)款其他内容没有任何影响,中国如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仍需满足其他国家国内法的要求。[17](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以Jorge Miranda为代表,对第15条还有另一条解释路径,即15条(a)款(ii)项的到期不会影响“替代国”做法的继续存在,只会导致证明责任的转移。[18]具体而言,在该项到期前,如果中国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的产品生产于市场经济体,那么这些企业自然被推定为处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中,随着该项的到期,这种推定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2016年之后,进口成员若想使用“替代国”做法,必须由其自身证明中国企业仍然处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中。[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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