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也可以按照综合和专项的标准来划分,世界贸易组织是前者的典型代表,后者则包括各类范围极其广泛的功能性制度安排,例如全球气候制度、各类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协议等,这些制度旨在解决各类具体的问题。基于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就制度安排的基本理念得出两个推论:第一,制度安排的核心是权力的分配。在这两个结论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国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制度安排这一要素下,应着手变革和创新两条路径。
按照克莱斯勒的观点,制度安排中的核心要素是权力分配,正是权力分配决定了谁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博弈、制定什么样的博弈规则以及是否执行或改变规则的结果。[32] 归根结底,规则是权力争夺和分配后的结果。这也正应了中国的一句古话:“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33]
进一步而言,一个基本的认知是在特定的单一秩序下,其包括一系列繁复、重叠,有时甚至互相冲突的国际制度。这些各式各样的国际制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举例来说,按照多边和区域的标准,前者诸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后者包括各类地区性的经济组织和论坛,包括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联盟、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也可以按照综合和专项的标准来划分,世界贸易组织是前者的典型代表,后者则包括各类范围极其广泛的功能性制度安排,例如全球气候制度、各类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协议等,这些制度旨在解决各类具体的问题。
基于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就制度安排的基本理念得出两个推论:第一,制度安排的核心是权力的分配。因此,对现有的制度安排无须全部推倒重来,只需变革其权力分配规则或权力分配结果即可。第二,特定秩序下的国际制度是一个复数的概念,且是一个不断处于变动中的复数,因此其本身包容各种新制度的出台。(www.xing528.com)
在这两个结论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国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制度安排这一要素下,应着手变革和创新两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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