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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的具体对策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中国应倡导改革现有国际经贸领域各主要制度安排的权力分配机制,或者说治理结构。[39] 因此,未来中国仍应继续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公式改革,并增加出资总额,最终整体增加新兴经济体的份额比重,从而加强制度安排中的决策权。打造全新的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可以使中国摆脱现有制度安排的桎梏,更加便利地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有鉴于此,积极打造各类全新的规则平台对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制度安排的具体对策优化方案

首先,中国应倡导改革现有国际经贸领域各主要制度安排的权力分配机制,或者说治理结构。[34] 以WTO为例,一揽子的谈判模式和共识原则是造成目前多哈回合无法前行的制度性原因。[35] 放松一揽子协议,补充以关于“超越世界贸易组织”(WTO − plus)议题的诸边协议,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不失为有效的改革路径。[36] 当下,美欧等国通过大型区域贸易协定路径引领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步履维艰,这亦是中国倡导改革WTO的契机。

再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例。它自成立至今一直进行份额改革,以使各国的投票决策权反映各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实际比重。然而,由于份额公式的设计和出资总额的限制,即便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一次生效的改革方案,[37] 其仍然没有充分反映现今世界经济格局中以中国等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38] 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是当前份额分配结构中最大的受损者之一。[39] 因此,未来中国仍应继续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公式改革,并增加出资总额,最终整体增加新兴经济体的份额比重,从而加强制度安排中的决策权。

其次,中国更应着手打造全新的涉及规则制定和维护的制度安排。打造全新的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可以使中国摆脱现有制度安排的桎梏,更加便利地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各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一种并不少见的观点是:发展中国家囿于经济发展程度,其推出的规则必然仍以传统规则为主,且标准较低。在落实规则的机制方面,通常也表现出法律性较弱的特点。而发达国家则更多着力于新议题的谈判,且标准高,法律性强,因此一旦谈成,即成为引领性的规则。届时,发展中国家仍然无法摆脱亦步亦趋的被动局面。有鉴于此,这部分学者认为打造新的规则平台实则并无多大意义。这种观点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

第一,在特定的秩序下,规则是否具有引领性取决于其是否代表了经济发展方向,以及是否反映了更大多数主体的利益和意愿,而不是标准的高低问题。因此,只有在单一的制度安排内比较规则的标准高低、法律性强弱才有意义。而在一种包容各种制度安排的秩序下,引领性的规则是那些被大多数主体采取的规则,能不能提出自己的规则并带领更多的国家接受这些规则才是最重要的。(www.xing528.com)

第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并不必然与传统议题捆绑在一起。事实上,相当多的新议题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规则,例如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议题。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而言,如何在这些新议题下传递自己的声音,推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如若不然,仍由发达国家在其内部推出符合其利益的相关规则,那倒真的是要追悔莫及了。

综上所述,在变革中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在于其是否能推出有效的规则,而不在于是否能推出高标准的规则。有鉴于此,积极打造各类全新的规则平台对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区域层面,中国应继续深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二十国集团(G20)、金砖国家(BRICS)等范围内的合作,加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等机制建设,进一步探索如何将这类机制实心化,夯实其作为国际规则制定和执行机制的内部建设。[40] 在专有领域层面,中国在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等领域都具有较大的进攻利益,而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劳工标准、竞争政策等领域具有更多的防守利益。因此,中国应积极参与这些新兴领域的全球治理结构打造,以期获得更有利的规则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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