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在WTO中引领投资便利化议题具有深刻意义

中国在WTO中引领投资便利化议题具有深刻意义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TFA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义务条款而非成员进行区分。[8]延续“自认定”的确认模式,获得了成员方最大程度的支持。WTO成员对此主要持有三类不同观点:投资便利化属于投资议题。2017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期间,各成员与各谈判集团之间在这一问题上裹足不前,妨碍了投资便利化议题正式开启。

中国在WTO中引领投资便利化议题具有深刻意义

1.中国在WTO中引领投资便利化议题具有深刻意义

首先,为特殊与差别待遇困境提供“中间道路”。WTO多个成员已就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进行了多番激烈辩论。这一问题已成为WTO改革中各方最为直接的冲突。[6]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缺乏差异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一直是WTO中紧张局面的主要根源,也是谈判进展的障碍。进一步区分发展中成员在政治上是非常敏感的,不论通过何种复杂的指标体系,都不可能通过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且有对主权国家随意评价之嫌。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应在政治上可接受、法律上允许、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贸易便利化协定》所采取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制度安排已被WTO各成员所接受,相应的法律文本也已被通过,是现阶段的最优选择。

贸易便利化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投资便利化议题的母体,TFA所采取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制度安排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突破性。本文认为该制度安排有助于推动投资便利化议题在WTO中的发展。中国驻WTO大使张向晨也指出,“TFA是一种创造性和务实的方式,没有这个方式,我们就不会有多哈回合的早期收获”。[7]TFA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义务条款而非成员进行区分。TFA模式将条款划分为不同层次,由成员自行选择决定承担何种层次的义务。这与试图将WTO成员重新分类的改革具有本质性差异。具体而言,TFA在第二部分“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中,通过将第一部分规定的承载具体义务的条款分为A、B、C三类,依次给予不同发展程度的成员不同的生效过渡期和获取技术援助的权利。A类条款是指TFA一旦生效,发展中成员立即实施,而最不发达成员可在协定生效后1年内执行;B类条款是指不论发展中成员还是最不发达成员,都可以在TFA生效后再经过一个过渡期才予执行的承诺;C类条款是指不论发展中成员还是最不发达成员,都可在TFA生效后经过一个过渡期,并通过技术援助获得执行能力后才需执行的承诺。[8](2)延续“自认定”的确认模式,获得了成员方最大程度的支持。“自认定”机制给予成员自我选择的权利,尊重各成员的主权权利,也在制度上解锁刻板划分标准,各成员可依据某个领域发展的程度,自行选择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就选择在提供技术援助方面承担发达成员的义务。这一机制是在现有框架下能够及时解决WTO发展困境的最优方法。(www.xing528.com)

其次,有利于推动WTO发展回合谈判。充分发挥中国在投资便利化多边合作中的引领作用是从制度建设层面彰显“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有利于推动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投资便利化议题在多边层面的推动是以WTO发展中成员为主,到2020年为止尚未有发达成员参与。谈判方式延续了多哈回合中一贯的“谈判集团”方式,以分散的、部分利益一致的组织为主体提出议案。谈判集团与各WTO成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对投资便利化的侧重点认识也不尽相同,这导致投资便利化议题在WTO谈判的进程中仍然呈现出蛮荒和割据的气质。投资便利化议题在WTO中的受挫是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冲击的体现之一,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在多边层面的实现不仅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更有利于为备受冲击的WTO改革寻求一定的突破口。

投资便利化议题在WTO中受挫除了WTO整体面临改革压力之外,其个性问题主要体现为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归属,即投资便利化属于多哈发展回合中的何类议题。WTO成员对此主要持有三类不同观点:(1)投资便利化属于投资议题。多数成员持此观点,认为投资议题是“新加坡议题”四个议题之一,在2003年已经在坎昆部长级会议上与其他两个议题一起被剔除。如果认定投资便利化为投资议题,那么就如同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议题一样无法继续进行谈判。(2)投资便利化属于新议题。印度、南非、乌拉圭、玻利维亚等成员持此观点,认为新议题需要全体成员协商一致以开启正式的多边层面的对话,而多哈发展回合不应再有新的议题出现,而应致力于解决现有议题。(3)投资便利化属于便利化议题。FIFD、MIKTA都持此观点,认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能够推动发展中成员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贸易和投资二者不可分割,与更关注投资自由、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的投资议题相比,投资便利化更倾向于“便利化”,应当清晰地与投资自由和投资保护相区分。[9]对投资便利化议题的推动可以通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进一步发展实现。2017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MC11)期间,各成员与各谈判集团之间在这一问题上裹足不前,妨碍了投资便利化议题正式开启。明确投资便利化的归属有助于厘清投资与发展间的关系,推动WTO多哈发展回合的进行,进而明确多边贸易体制发展方向。正如WTO前总干事阿泽维多所指出的:“在投资便利化领域取得进展的能力将是展示WTO持续重要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的关键。它对于扩大发展、推动创新、创造就业机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