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对策与应对方案

《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对策与应对方案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便利化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UNCTAD的计算,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年度的可持续发展目标——2.5 万亿美元的投资缺口,投资便利化将有效地缩小投资缺口,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高效原则是投资便利化追求的最终目标。UNCTAD将透明度作为营商环境和投资便利化的核心之一。

《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对策与应对方案

1.基本原则

首先,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目前WTO框架下重点议题之一,WTO谈判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发展中”的定义以及对发展中成员所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不同认识和互不认同。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若缺少发达成员的参与,则会使其成为脱离全球价值链悬在半空中的国际规则;若缺少发展中成员的参与,则无法促进国际资金流向发展中成员。

投资便利化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UNCTAD的计算,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年度的可持续发展目标——2.5 万亿美元的投资缺口,投资便利化将有效地缩小投资缺口,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11]发展中国家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将有效地缩小投资缺口,真正在投资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其次,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投资便利化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有针对性的原则,APEC投资便利化的议程要求每一个APEC经济体都应确保那些影响货物、服务、资本流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以开创和保持一个开放的、可预期的贸易投资环境。《G20全球投资政策指导原则》中也将透明度作为原则和目标。在WTO法律制度与国际投资争端机制中,透明度原则是极其重要的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的几乎所有领域,它能够帮助克服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失灵。各国近几年提出的投资便利化提案也均提到了透明度要求,主要包括:(1)政府在制定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时应提供全面、清晰和及时的通知;(2)确保信息的有效获取,包括提供一站式咨询点或特别咨询点以及适当的在线服务;(3)促进法律法规语言的简单化;(4)对投资机制周期性审议结果的及时公布。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中国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公开透明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并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网上办事服务公开,以及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东道国视角的投资便利化的核心之一就是提升东道国政府对投资监管的政务的透明度。各国向WTO提出的投资便利化提案中所涵盖的要点也是中国内部自主完善政务服务的改进方向,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应配合国内政务完善,将提高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最后,高效原则。高效原则是投资便利化追求的最终目标。与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不同,投资便利化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投资流程的效率,从而减少投资者的时间和成本。APEC和UNCTAD所提出的国际标准中涉及高效原则的配套措施包括:(1)减少登记、审批、注册、税收等各个程序的时间;(2)避免一事多议;(3)减少外国投资需要填写的表格数量,并鼓励其电子化;(4)中央与地方层面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等。

中国在投资便利化的具体举措上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着各种突破性尝试,除前文所述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所采取的改革举措外,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中央政府机构也通过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来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并降低企业成本,如2018年2月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也是投资便利化中国方案中高效原则的体现之一。

2.主要内容(www.xing528.com)

UNCTAD和APEC均提出了不同表述的投资便利化要求,虽然表述各异,但究其根本,简化流程和提高透明度是最核心的内容。UNCTAD在多个行动计划中提到了透明度要求,APEC也强调了在投资法律和投资政府决定程序中的透明度要求。OECD 在2015年出台的《投资政策框架》中也提出了“有效的一站式信息提供与单一监管机构是投资便利化最关键的要素,可以为投资者减少成本,降低投资壁垒”。[12]此外,中国对外签署的投资便利化协定也做出了类似的条款设计,《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第21条“投资便利化”提出在中国和东盟间开展以下投资便利化合作:(1)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2)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3)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4)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据此,本文认为,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中的具体法律承诺内容包括简化流程和提高透明度两个主要内容。

首先,简化流程。其一,简化全生命周期的投资流程。根据国际投资协定中对投资的一般界定,投资流程包括设立、扩大、获取、管理、运营、经营、出售等一系列连续性的行为,投资便利化的简化流程是指某个阶段或是覆盖了全生命周期的简化,是判断国际合作标准高低的重要标尺。就中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的经济新格局而言,投资便利化必然需要覆盖投资全生命周期,若对照世界银行历年的《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的十大指标提出便利化要求,将真正实现国际最高标准中的简化流程要求。其二,设立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不论是国际最高标准还是各国在WTO中递交的提案,均将设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作为主要的简化流程举措之一。UNCTAD在分析了111个国家的投资法律后发现,20%的国家都设立了“一站式服务”,向投资者提供信息、颁发企业登记证书以及发布与投资有关的各类通知。

其次,提高透明度。UNCTAD将透明度作为营商环境和投资便利化的核心之一。提高透明度涉及投资立法和投资执法两个层次。在投资立法层面,确保投资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均是国际最高标准所要求的。在投资执法层面,为行政决定设立透明的程序也为国际最高标准所提出。透明度义务的履行也有 UNCTAD 的技术支持,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可以依托eRegulation、eSimplication、eRegistration三个电子化系统,提高法律政策的制定、企业注册登记等程序的透明度,[13]使该义务的实现具有很高的可行性。

3.规则体系

投资便利化议题在WTO框架下的推动最初是基于《贸易便利化协定》只关注了货物贸易便利化,未考虑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问题,从而开启服务贸易便利化议题,继而由于服务贸易与投资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才开始关注投资便利化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投资便利化的概念来源于贸易便利化。只有紧扣“便利化”才能使议题推动更有建设性和效率。尤其是在全球价值链的背景下,《贸易便利化协定》和《投资便利化协定》协同推进更有利于全球价值链的健康运行,贸易政策只有和投资政策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确保贸易便利化政策目标能够真正实现。

本文认为,WTO框架下投资便利化和贸易便利化在结构上的齐头并进既有利于投资便利化议题落地,也有利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目标的实现。WTO的投资便利化讨论应遵循贸易便利化的成功模式,该模式具有问题专注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并且考虑到了个别国家的执行能力和相关技术援助。这些要素对于贸易便利化协议来说是独一无二的,在其他WTO文件中没有出现过。为此,结构化讨论应着眼于创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对应部分,即《投资便利化协定》。也即未来的《投资便利化协定》可包括两个主要部分:“投资便利化的措施和义务”与“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灵活性安排”。在此基础上,补充《APEC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框架》、《金砖国家投资便利化合作纲要》、中澳自贸协定中现有的投资便利化法律文本,由此析出《投资便利化协定》“中式范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