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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假定与机会主义行为的关系研究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定,即人有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制度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机会主义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机会主义行为得以发生的前提是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正是因为契约不能穷尽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归属,所以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就会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增进自己的利益。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假定的修正,为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经济人假定与机会主义行为的关系研究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开创了经济学中最基本的人性假设——“经济人”,该假定构成新古典经济学的“内核”,成为经济分析的前提。斯密认为,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每个人的利己行为最终促进社会利益。[1]从斯密的经济思想中可以归纳出“经济人”的内涵:其一,自利,即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二,理性,即经济人总能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来作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决策。之后古典经济学家进一步对经济人假定提出一些补充性条件,如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信息完备等,使“经济人”概念被强化成一个完全理性的自利人。

然而,古典经济学对“经济人”过于严格和脱离现实的界定,使其受到许多批判和质疑,其中,新制度经济学结合交易成本、信息成本、预期等新的研究领域对“经济人”假定进行了修正。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内化于各种关系、规则、角色和阶级的结构,即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受规则、规范等制度的约束。[2]

新制度经济学对传统“经济人”假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正:首先,修正了传统“经济人”假定中的利益最大化动机,认为现实中的人有利益最大化和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双重动机,制度变迁过程就是人在双重动机中寻找平衡点的结果。其次,修正了传统“经济人”中的完全理性,而强调有限理性,即人的行为选择是不断适应制度环境的结果。新制度学派强调,正因为人是有限理性,所以需要设计制度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最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定,即人有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制度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机会主义行为起到约束作用。(www.xing528.com)

机会主义行为最早由威廉姆森所描述,即在不完全契约和自利动机下,“经济人”通过各种手段谋取私利,其结果是提高了交易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机会主义行为得以发生的前提是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正是因为契约不能穷尽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归属,所以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就会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增进自己的利益。机会主义源于人的自利本性,拥有自利动机的经济主体能否成功实行机会主义行为取决于既定的制度安排,换言之,机会主义行为也必定反映了制度缺陷。

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假定的修正,为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趋同股东和管理层利益,股东希望借助于股权激励计划来让管理层努力工作,提升公司的长期价值,然而被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层希望实现股权激励收益的最大化,而非公司价值本身。当法律、制度、公司治理不完备时,处于信息优势的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达不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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