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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范与快速发展:寻求平衡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办法的指导下,我国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由此我国股权激励制度进入了一个规范和迅速发展的阶段。此外,根据股权激励监管的实际需要,证监会又陆续发布了3个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和2个问答,进一步完善并公开了股权激励备案标准。表2-2我国现代股权激励制度规范和发展阶段相关法规汇总续表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监管规范与快速发展:寻求平衡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提出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该办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该办法推出为分水岭,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正式建立。该办法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其股权激励计划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同时也受到法律严格的监管。在该办法的指导下,我国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由此我国股权激励制度进入了一个规范和迅速发展的阶段。

为促进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先后发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授予人行权时根据实际收益纳税。2006—2008年,国资委又先后出台管理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明确。此外,根据股权激励监管的实际需要,证监会又陆续发布了3个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和2个问答,进一步完善并公开了股权激励备案标准。这一阶段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见表2-2。

表2-2 我国现代股权激励制度规范和发展阶段相关法规汇总

(www.xing528.com)

续表

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股权激励在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体、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效果,但实践中也暴露出现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不足,例如事前备案影响激励效率,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目前已取消);股权激励条件过于刚性,上市公司自主灵活性不强;市场剧烈变化时,行权价格倒挂致使激励对象无法行权;现行的股权激励规则体系不统一,包括规章、备忘录、监管问答等。因此,有必要根据实施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对《激励办法》作出一些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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