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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规定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⑤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⑦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t,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

危险品运输规定与注意事项

危险品运输是指专门的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通常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塑料、过氧化物等。

1.危险品

危险品分为理化危险品、健康危险品、环境危险品三大类。在此仅介绍易燃易爆危险品。

(1)爆炸物。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发火物质(或发火混合物)是这样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它旨在通过非爆炸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热、光、声、气体、烟或所有这些的组合来产生效应。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烟火物品是包含一种或多种发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包括以下三种:

①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

②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外产生任何效应。

③在①和②中未提及的为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以及物品。

(2)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是在20℃的气温和101.3kPa的标准压力下,与空气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3)易燃气溶胶

此处的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雾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罐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质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者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者处于液态或气态。

(4)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气体是一般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导致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

(5)压力下气体。

压力下气体是指高压气体在压力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压)下装入贮存的气体,或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压力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液体、冷冻液化气体。

(6)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

(7)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是容易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易于燃烧的固体为粉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它们与燃烧着的火柴等火源短暂接触后即可点燃,并造成火焰迅速蔓延,这种情况下非常危险。

(8)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

①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是即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不稳定液态或固态物质或者混合物。本定义不包括根据统一分类制度分类为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或氧化物质的物质和混合物。

②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如果在实验室的实验中其组分容易起爆、迅速爆燃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显示剧烈效应,应视为具有爆炸性质。

(9)自燃液体。

自燃液体是即使数量少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燃的液体。

(10)自燃固体。

自燃固体是即使数量少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燃的固体。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热物质是指除发火液体或固体以外,与空气反应不需要能源供应就能够自己发热的固体或液体物质或混合物;这类物质或混合物与发火液体或固体不同,因为这类物质只有数量很大(公斤[2]级)并经过长时间(几小时或几天)才会燃烧。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与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13)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液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氧化性固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定物质或混合物,容易放热自加速分解,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性质:

①易于爆炸分解。

②迅速燃烧。

③对撞击或摩擦过敏。

④与其他物质发生危险反应。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基本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明确要求,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③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

④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⑤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⑥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⑦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t,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⑧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①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③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③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⑤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⑥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www.xing528.com)

⑧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⑨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的规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①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②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③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3)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黄、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4)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

(5)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2008)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以免污染环境。

4.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

(1)运输化学危险品要事先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2)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3)凡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4)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5)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6)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区、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位置,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的方法,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8)凡装运危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9)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0)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①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②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②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③未按有关规定对所托运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④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1)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品运输交通事故案例

7·19沪昆高速客货车相撞事故

①时间: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许。

②地点: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1 309 km33 m处。

③经过: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型普通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

④后果: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 300余万元。

事故原因及分析:

①轻型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②轻型货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类型为蓬式运输车,注册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栏式货车。

③轻型货车存在非法改装和伪装。非法加装可移动的塑料罐体用于运输乙醇;在车辆前部和车身货箱两侧有“洞庭渔业”字样,用于伪装运输乙醇。

④轻型货车核定载货量1.58t,实际装载乙醇6.52t,属于严重超载运输。

⑤轻型货车所在的化工有限公司一直使用非法改装的没有持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肇事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⑥客车公司对承包经营车辆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大客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的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现象没有觉察和治理。

⑦危险品运输车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备二类底盘销售资格,超范围经营出售车辆二类底盘,并违规提供整车合格证

⑧机动车辆检测站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不规范,检验过程中无送检人签字,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资格。

从以上分析来看,该事故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致使不符合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合危险品运输技术条件的车辆通过了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客运车辆不按线路行驶、乱停车,车辆严重超载上高速路行驶;有运输公司管理不善、对驾驶员教育不够的问题,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不能严格遵守行车规范;有汽车流通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致使不符合生产许可的车辆出厂,并进入流通领域。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交通事故,如果方方面面都按规范进行管理,该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注释】

[1]磅,质量单位,英文为lb。1lb≈0.453 6kg。

[2]1公斤=1 0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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