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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机构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20万元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4.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机构名称。

②机构住所。

③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www.xing528.com)

④资金数额。

⑤业务范围。

⑥使用期限。

⑦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⑧证书号码。

(6)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延续和注销

(1)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一致。

(3)《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①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②自愿解散或停业的。

③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④《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①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②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④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⑤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⑧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⑨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①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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