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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2]3.3.2.2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文件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的,只有少数法律文件是以“条例”或“决定”的形式发布的。因此,“指令”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这样既能反映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也有利于发挥两种指令各自的优势。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优化方案

3.3.2.1 欧盟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以及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三者分享欧盟的立法权,它们在各自所管辖的领域内参与制定欧盟的技术法规,其中,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同时也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它享有决定性的权力;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为欧盟的技术法规立法提供议案;欧洲议会是通过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多国议会,它与欧盟理事会共同构成欧盟技术法规的重要立法机构。

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主要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欧洲联盟条约》这四个基础条约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构成的。这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以“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等形式出现,但它们的法律约束力和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其中,“条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等同于议会所颁布的法令,一旦公布生效后,要求各成员国务必执行,无须转化成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指令”是以成员国作为发布对象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仅对发布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要求相关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国内法律,但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实施的方法,因此,“指令”的法律效力是以成员国的具体实施作为前提条件的;“决定”与“条例”具有类似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只对特定的发布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既可以针对所有的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成员国发布,既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也可以针对来自欧盟以外经济体的具体进口产品发布。[22]

3.3.2.2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

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文件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的,只有少数法律文件是以“条例”或“决定”的形式发布的。因此,“指令”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欧盟之所以在其技术法规体系中主要采用“指令”这种法律形式,其主要目的是允许各成员国在符合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执行欧盟的法规,从而在保证欧盟一体化建设中所要求的统一性的基础上,也保留了各成员国的特色;同时,采用“指令”这种法律形式也是欧盟协调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的主要手段,使各成员国的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趋于一致。

欧盟技术协调指令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1985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The New Approach to technical harmon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为界,1985年之前制定和执行的技术协调指令称为旧方法指令(old approach directives),1985年之后制定和执行的技术协调指令称为新方法指令(new approach directives)。两种指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呈现出并存的局面。这样既能反映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也有利于发挥两种指令各自的优势。

1)旧方法指令

在欧共体/欧盟建立初期,其内部缺乏协调一致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从而给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阻碍了欧共体/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共体/欧盟便致力于建立协调一致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工作。欧共体/欧盟所制定的技术协调指令便是为了规范和协调其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这一协调指令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产品或某一特定产品的某个部件的具体规格和具体技术指标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要求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方可执行。从1960年至1985年,欧共体/欧盟制定了大约300项技术协调指令,这些指令主要集中在具有潜在威胁的药品、食品、化学品、机动车辆等领域,被称为“旧方法指令”。“旧方法指令”由于过分强调个别产品的具体技术细节,而且程序繁琐,因此,使指令的执行效果直接受到影响,在各成员国推行难度很大。

2)新方法指令

1985年5月,欧共体/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由于该指令改变了“旧方法指令”中法规内容过于具体繁琐的做法,是对原有的技术协调方法的改进,因此,称其为“新方法指令”。与“旧方法指令”相比,“新方法指令”只规定了产品在安全、健康、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产品如何能够满足指令中的“基本要求”,《新方法指令》并没有对其具体的实现路径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而是通过制定“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这种方式为制造商满足这些“基本要求”提供必要的指导。这样,“新方法指令”就明确界定了欧洲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组织(ESO)之间的职责。欧洲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指令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组织(ESO)则专门负责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满足这些技术规范的产品便可假定其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www.xing528.com)

根据“新方法指令”,除食品、药品、化学品、化妆品和机动车辆等继续沿用“旧方法指令”之外,其他消费产品都将启用“新方法指令”。

到目前为止,欧盟颁布了32个新方法指令,这32个指令分属于11个领域,其中,最常涉及的指令有4个,分别是Low Voltage(LVD)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2014/C149/03)、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电磁兼容性指令(Directive 2014/C53/04)、Machinery(MD)机械指令(Directive 2006/42/EC)和Medical Devices(MDD)医疗器械指令(Directive 2007/47/EC)。这些指令的中英文名称以及编号详见表3-3。

表3-3 欧盟新方法指令的中英文名称及其编号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欧盟官网(http://ec.europa.eu/enterprise/policies/european-standards/)。

“新方法指令”是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欧盟的各个成员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了确保相关产品对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不构成威胁和损害,“新方法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同时,“新方法指令”还明确规定,非欧盟成员国的产品欲进入欧盟市场也必须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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