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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甘肃的反贫困艰难探索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甘肃的民间救荒事务在全国范围来看,不具有典型性,其救荒的作用有限。此时甘肃的荒政措施与南京国民政府的荒政政策密切相关。甘肃地区向来缺水,频仍旱灾如同恶魔威胁着当地人民的生存。其次,农业推广、农业贷款、禁种鸦片等措施也推动了甘肃地方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甘肃的反贫困艰难探索

一、清末和民国时期甘肃的灾荒和救济

新中国成立的旧中国,不存在皇朝或政府有组织、有系统的反贫困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在严重的灾荒和战乱时期,政府或民间组织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救助和救济。任何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都不会被动地屈服于自然灾害及其导致的大面积灾荒。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预防措施的‘武器库’,以应付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各种步骤来恢复生产能力。社会保障就是应付灾荒的武器库,中国历史书上大多简称为“荒政”或者“救荒政策”的就是应付灾荒最重要的社会保障。

中国历史上的救荒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序列。第一个序列位于政府层面,即救荒自先秦以来就是中国传统政治结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就是说政府对此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救荒得以实施。救荒事务的第二个序列,则由地方的民间社会的赈灾活动所构成。由于中国的国家规模和疆域日益扩大,单独由政府承担所有救荒事务不可避免地遇到技术和能力上的巨大困难,于是民间力量进入当地赈灾实施过程逐渐被统治阶级认可,尤其在近代以来,民间赈灾成为荒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清朝末年甘肃的灾荒及救济

19世纪60年代至清朝最后10年,甘肃连年发生旱、雹、风沙、地震等多种自然灾害,其中以1865-1868年、1899-1901年、1907-1909年发生的早灾,受灾面积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灾情最严重。

1865年(同治四年),全省大旱,兰州“斗粟值银七、八两”。1866年因连年荒歉,“小康之户,多已困不可支,卖田借贷,日奔走于富豪之门”,一般贫苦百姓则更是“颠连荡折,而栖泊无所”,“卖儿素女”,“甚至儿女无卖且卖妻者,多有人在”。广大人民灾难深重,“皆相向而哭,以早死为祝”。据《甘肃全省新通志》记载:同治七年(1868年)“春,皋兰县大旱,自三月不雨至五月,斗粟值银二十六、七两,饥,人相食,死者无数,死尸食之殆尽”。天灾兵劫,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迫使地方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一些救灾对策。清末“布政使催之望发粮、钱赈济”,“总督穆图善奏请,令阿拉善亲王以驼数千,有北路昼夜运粮,以顾省城”。[1]但这些赈济物资,几经贪官污吏勒索、克扣,所剩无几。更何况所谓赈济乃杯水车薪,根本改变不了广大灾民的悲惨处境。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陇东地区的庆阳、镇原、宁州、环县等地大旱,夏秋绝收。灾荒蔓延至第二年,老百姓“无所得食,饿殍满道,鸿雁哀鸣”。仅从镇原县“官赈”和“义赈”钱粮数额的记载,就可看出灾情之严重。镇原知县汪宗翰“以公款银20000两,仓粮4000石及江南义赈银3000两分散饥民”。[2]赈灾安民,以图减轻灾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至1909年(宣统元年),甘肃经济元气未复,却又遭受连年干旱的侵害。三年中出现了连续995天“旱魃为虐”的日子,以至于“不独无粮,且更无水”,“牛马自仆,人自相食”。

(二)民国时期甘肃的灾荒及救济

民国时期的甘肃地区则比较复杂,首先甘肃地处西隅,远离国家的统治中心,由于信息不灵,民国初期的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甘肃地方军阀又割据一方,地方政府对国家政权结构变化的理解有很强滞后性。其次,民间救荒事务虽然在民国时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具体到甘肃,则另当别论,最重要的原因是从经济水平上看,民国时期甘肃的底层群众与东南地区的群众相比十分贫困,甘肃所谓的乡绅与东南地区的士绅相比则更为逊色,对民间救荒事务只能小打小闹,不能起扛鼎作用。所以甘肃的民间救荒事务在全国范围来看,不具有典型性,其救荒的作用有限。

1.民国时期政府的救灾活动

民国时期蒋系势力的重要代表人物邵力子主政甘肃,标志着甘肃真正在南京国民政府主控之下。此时甘肃的荒政措施与南京国民政府的荒政政策密切相关。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相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荒政措施无论从重视程度、防灾和救灾措施以及救灾款的筹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和提高。南京国民政府在荒政上最大的成就就是体现在积极的防灾举措上。首先,恢复修建水利设施。甘肃地区向来缺水,频仍旱灾如同恶魔威胁着当地人民的生存。民国时期的水利建设以恢复原有渠道为主,新建最有成就者莫过于洮惠渠了。它于1933年由当地人民与政府协同建设,至1938年完成。年灌溉良田2.7万亩。它自修建起就部分地发挥作用,对发展当地农业有巨大帮助。另外,黄河水车修缮、凿井等法也大大有利于民生。其次,农业推广、农业贷款、禁种鸦片等措施也推动了甘肃地方经济的发展。甘肃农业推广最早在1932年。民国时期甘肃省政府建设厅引进美国脱籽棉种推广,以后又在粮食上进行良种推广,这对粮棉的生产有一定帮助。

1936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甘肃设立农业银行农村合作社。1937年灾荒最严重时,“国民政府电令农民银行拨款五十万元用于因雹灾、匪灾损失之农民。由农民银行与合作委员会会同择定临洮、渭源、陇西、岷县、漳县、景泰、靖远、海源、定西、会宁通渭、永登、古浪等十五县以三个月为期,由合作委员会负责组社,农民银行负责贷款,共组互组社409所,社员18205人,贷款495205元。民国二十六年年终,委员长复电令增款一百万元继续办理其他各县农贸。”[3]这既赈济了部分灾民,也有利于以后的农业生产。此外,禁绝鸦片,增大播种粮食面积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财富。同时,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建设运动也推动了甘肃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民间物质财富的积累。民国时期整个国内的环境不利于荒政建设的展开,这段时间战乱仍然不断,南京国民政府更多着眼于战争的成败,相对于军事,救荒就微不足道了。

2.甘肃地处西北,民国时期上台执政的各类政治势力对救灾工作不太负责任,为了应急纷至沓来的灾荒,社会上自然就出现很多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虽然这些组织性质上良莠不齐,但在救济灾民,维护一方平安,却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华洋义赈会是民国甘肃赈济灾荒最出色和作用最大的社会组织。华洋义赈会救灾模式分为应急性和长久性两种,应急性救灾是将赈款通过施粥、赈衣等方式解决灾民急需的生活用品,保证灾民生存的救灾模式;长远性救灾则是将赈款主要用于建设水利和道路工程这些具有长远意义的事业上,使灾民消除贫困,可以达到自救的救灾模式。1931年华洋义赈会对甘肃赈务拨款5万元就属于应急性救灾。华洋义赈会对甘肃赈济最多的是长久性救灾,其中修路最值得称道,的确也为甘肃后来的运输做了很大贡献。[4]

除了华洋义赈会,还有一些规模比较小的慈善组织也为救济灾民做了很多工作。例如甘肃救世新教会在1929年大灾荒时候办过粥厂救济灾民,灾后为了帮助农民恢复生产,也通过一些社会名流向商号为农民借款抢墒播种。民国时期甘肃民间社会的救灾活动效果并不如东部沿海各省那样显著,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在当时具体国情是患贫,全国只有大贫和小贫之分,民间救灾团体面临最大的窘境就是资金缺乏。甘肃本省的民间救灾活动,由于甘肃在全国属于最贫穷的地区之一,所以资金缺乏这种困境体现更为明显,省内的民间团体只能采用施粥、送衣等消极赈济的方法去减轻灾民的痛苦,从深层次上来说,这既治不了标,也治不了本。

二、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甘肃反贫困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甘肃省各种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尤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灾情仍很严重。但是,在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全省各级政府领导人民群众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最终使灾害给人民造成的损失相对逐步减轻,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农业生产得到恢复与发展。基本上结束了旧社会“有灾必有荒”的历史。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社会变革中的扶贫救济

新中国成立前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导致我国农村普遍贫穷落后、农民受剥削压迫的主要根源。因此,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改革,使绝大多数农民获得了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农民摆脱贫困创设了基本前提。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和农民的贫困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而这一时期我国的整体经济状况处于较低水平,党和政府没有能力对贫困人口展开大规模的扶贫救助,只能通过小规模的救济扶贫手段开展。因此,这个时期农村扶贫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在全省开展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和灌溉设施;二是在全省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体系,发展了农村基础教育和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三是初步建立了以农村“五保”制度和农村特困人口救济为主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的自然灾害的频发,产生了大量的自然性弱势群体——灾民。灾民的出现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是社会风险的渊薮。大量弱势群体——灾民的存在,同样威胁着处在变迁和重建中的新中国。所以,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非常重视灾害救助工作,始终把“救灾、防灾”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根据中央的有关救灾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灾害救助措施。

1.政府救助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自然灾害救助中,政府是救灾的责任主体。由于在这一时期,经济水平较低,人们救灾意识比较薄弱,抗灾能力也比较脆弱。要想改变新中国成立以前“凡灾必荒”的情景,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政府就必须非常重视灾害的救助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尽最大可能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政府在救灾过程中起到主要的作用。当灾害发生时,政府承担着及时抢救和灾后重建的责任,因此,政府是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发生灾害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动员一切力量抢险、救助灾民,灾后积极安排灾民生产和生活。最终使灾民重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政府救助的方式:一是发放救济粮款。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民的救济,自古以来就有。但新中国成立后救济的出发点和成效明显与新中国成立前不同。封建时代与民国时期所谓的救济只是出于“恩赐”的放赈。出发点不同,其效果也是迥异的。新中国成立后,救灾的实际效果则完全不同。连年遭灾的省份受到国家多方面的救助,粮款和物资的支持是很大的,灾民得到救济物资以后,克服了严重的灾荒,恢复与发展了生产。国家发放救济款项,是解决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困难的专用款,按规定主要是用于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解决灾区人民群众吃饭、穿衣、住房和治病四个方面的困难问题的。救济款的发放当时与实际情况结合,有步骤、有计划、合理地、有重点地救助那些重灾区的灾民,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当时的甘肃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民政厅等各级单位领导亲自前往灾区,考察灾情,然后根据不同地区的灾害程度下拨救济款。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拨付救灾款113.58亿元(旧人民币),占甘肃省民政事业费485亿元(旧人民币)的23.42%。195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拨付救灾款1454.98万元,占民政事业费3846.3万元的37.83%。[5]1956年全省各地遭受不同程度自然灾害的侵袭,发生了严重的春荒。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派工作组分赴各地检查春荒情况。根据1955年对救济款发放的规定,对全省受灾的地区进行评估,确定受灾范围和需要救济的人数,然后拨发了大批救济款。除了预算的社会救济款146.6万元,在年初分发各地之外,并根据所掌握的春荒情况及在民政会议上所了解的各地需要救济人数情况,把自然灾害救济款136.9万元(约占全年预算数230万的60%),于3月3日、3月20及4月19日三次分拨各地,进行救济。[6]政府救济款的发放在第一时间部分解决了灾民的口粮及种子问题,保障了其最低生活水平。这对安定群众情绪,恢复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灾歉公粮减免及返销粮的供应。在征收公粮中正确地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是救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减轻灾民负担,使之有力量进行抗灾和再生产。1950年11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执行《西北区征收农业税灾情减免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凡遭受自然灾害使农作物减产,确实无力负担一部分或全部农业税者,实行减免。农村粮食返销,是指国家从农村购回的商品粮中,再有计划地拿出一部分,按规定的价格供应农村缺粮农民的一种销售形式。返销粮供应的对象包括特殊困难户(鳏、寡、孤、残)、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缺粮户、贫困地区没有解决温饱的常年缺粮户。供应范围包括口粮、种子和饲料。从1954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粮食统销工作(又称返销和回销),从此农村的缺粮问题基本由国家供应。

2.民间社会互助(www.xing528.com)

互助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优良的社会风尚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了新的重要作用。当灾害发生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条件还不够好的条件下,单靠政府的救济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民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帮助,来共同战胜灾荒。1950年,甘肃省响应中央号召,各机关、部队、团体及群众进行了节约募捐活动,以解决灾区灾民的生活问题。酒泉地区机关、部队、团体节约各种粮食6.439万斤;临夏分区及兰州市各机关单位每人每月节约2两粮及捐输薪资;临夏市工商联合会自动响应捐助,三天就募捐了4482万元;临夏县的一个区就捐了人民币1793元、银洋2750元、粮食及洋芋427石4斗;武威分区民勤县由群众自动提出“一把米”运动,进行救灾。[7]1956年5月9日,国家内务部还下发了《关于募捐寒衣救济灾民问题的请示》,指出:“目前部队、机关、厂矿已进行了工资改革,调整了待遇,其中一部分人是有力量帮助灾民的”,提出开展一次寒衣募捐工作,以解决灾区存在的寒衣缺乏问题。甘肃省也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开展募捐工作,通过群众间的互助互济,增强了灾民生产自救的能力。在政府救济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群众及各个社会团体积极开展节约募捐运动,有力地弥补了政府救济的不足,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凸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互助互济的优良社会风尚。

(二)“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加剧了农村的贫困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的党和政府几经尝试,力图在探索中国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中打开一个新的局面,使中国的经济能够逐渐走上正轨,人民能够富强起来,甚至超越欧美等大国。这种背景情况下,出现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表现在农业上,主要是对农作物产量的估计严重浮夸,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高产卫星”和“大炼钢铁”。农业“高产卫星”多是在农村,大炼钢铁则是影响了全国城乡。在“以钢为纲”口号的推动下,农民在田间垒起小土炉就炼起钢。这是一场倾家荡产在所不惜的战斗——铁器交光了,树木砍光了,劳动力抽光了。当时秋粮和棉花已是丰收在即,成熟的果实留在地里,没有人去收获。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没有经过试验的情况下,只用一个多月全国就基本实现公社化。1958年底,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2.6万个人民公社。它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权力过分集中,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工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人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从1961年起,国家不得不用5年时间进行经济调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我国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甘肃人民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生活也逐年有所改善,但由于自然条件严酷,农业生产灾害频繁,加之工作指导上的失误等种种原因,群众生活依然十分困难。60年代初,定西、通渭、会宁一带发生大旱,赤地千里,颗粒无收,许多老百姓挖草根、剥树皮而食。1972年定西一带又发生大旱,周恩来总理听到定西人民生活困难的情况汇报后,难过得流下了眼泪,亲自安排中央八个部委来甘肃访贫问苦。在这次调查中确定了中部18个干旱县为重点救济扶持的范围。但由于当时国家财力的限制和自然条件的极端严酷,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吃粮靠回销、生活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八十年代初。

三、甘肃绝对贫困人口的大规模减少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场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农村拉开大幕。在这场伟大而艰难的改革中,甘肃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包产到户”改革挽救了已到崩溃边缘的农村经济,历史上首次大规模减少了极端贫困的农村人口,取得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

(一)甘肃“包产到户”改革的曲折推进

改革初期对推行包产到户来说,同样经过了非常艰难曲折的历程。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在包产到户与反包产到户的反复较量和斗争中,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上至国家和部委领导人,下到省、地、县、乡村的不少干部,甚至一些普通农民,都遭到过批判、斗争,不少人为了包产到户受到不公正的处分,有的甚至家破人亡。因此,许多基层干部对于包产到户心存疑虑,不敢冒这个政治风险。当时推行“包产到户”存在以下几种问题和表现:

一是思想不通。过去多年来,从搞互助组到合作化直至人民公社,思想上认为只有这些单纯的集体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才是搞社会主义;现在回过头来搞大包干,认为不合乎社会主义原则,是倒退,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因而在思想上通不过,“谈包色变”,接受不了。

二是不敢干。农村先搞了大包干的一些社队,确实使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农民的吃饭问题解决了。但当时中央没有表态,中央部门领导和省委领导中对此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上面领导干部中对包产到户的态度针锋相对,使得作为中间的一级党政机关无所适从。因为过去有一种倾向:搞得好是上级的正确领导,搞得不好就是你下边的过错并要追究责任,甚至会因“犯方向路线错误”受到批判和斗争。

三是存在过渡思想。先是在全省放宽“小自由”,后来实行“包产到组”,虽然集体经济已缩小到组,但不管怎样还是集体经济,这样暂时过渡一下,一步一步地来,边走边看,以求稳妥。但群众对此是不满意的,他们要求包产到户,还有个别小范围地方自己要搞大包干。

四是根据不同情况试办。值得庆幸的是,1980年初,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对待农村改革的态度,那就是:先“看一看,允许农民闯,干好了就拍板接着干,有问题就改,错了再来”。后来中央文件也明确提出可以在边远地区、山庄独户、困难地区实行大包干。因此,省上部署先在河东的边远、困难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试点、示范,河西暂时不搞。但在示范过程中,广大农民积极性空前高涨,武山县虽在少数社队进行示范,但很快在全县普及,乃至发生了一夜之间全县都实行大包干的事;省内其他地方也发生了同样的事情。鉴于当时全国、全省的形势,省、地都采取因势利导、顺其自然的态度,不加干预,实际上是支持的。

五是放开推行。从1982年到1986年,连续五年,中央每年发出一个关于推进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一步步地把文件中的“不准”“不许”包产到户的政策语言,逐步演变为“可以”在贫困地区,后来又“可以”在其他地区包产到户,到了第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就把包产到户的性质明确为社会主义经济了。这样,包产到户由“姓资”演变为“姓社”了,不合法变成了合法,给大包干正了名。中央一号文件成为广大农民包产到户的定心丸。在中央政策的指引和广大农民的积极要求下,甘肃农村的包产到户逐步放开。但此时在河西一些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个别领导干部仍然认为不适宜搞大包干,他们的理由是:怕包干后“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怕农田统一灌水制度不好施行等。后来在当时中央领导和省委负责同志的直接过问下,1982年河西的包产到户工作才全面展开。很快在全省实现了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全覆盖。

(二)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示

从甘肃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曲折过程中,可以得到许多深刻的启示:

其一,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过去对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解有很大的片面性,总认为只有搞集体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除此以外都是非社会主义甚至是资本主义的。尤其不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广大农民的需要出发搞社会主义。事实上,搞的人民公社单纯的集体经济体制,是脱离中国农村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实际的,也是脱离农民的现实要求的,成为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桎梏。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私下签订“生死契约”,他们宁可冒着生死存亡的风险也要搞家庭承包,可见人民公社体制已经多么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当时,中国共产党的高明就在于能够顺民意、合民心。邓小平同志的高瞻远瞩也在于能够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总结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于是农民自发的改革才变成了一场自上而下的自觉改革。包产到户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吃饱了饭,才能有后面接下来的一系列改革。1982年正式承认包产到户的合法性;1983年放活农村工商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84年打开城乡壁垒,疏通流通渠道,放活农产品流通,放活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1985年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取消统购统销;1986年增加农业投入、调整工农城乡关系,等等。这一步一步的改革,都是从当时农村的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

其二,农村改革成功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在改革的关键时刻,中央的决断具有决定性意义。中国农村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就是因为有邓小平“错了再来”的指示,有逐渐明确的中央十个一号文件的指引。改变了过去“对了是上级的功劳,错了是下级的责任”的不正常现象。在探索中如有失误,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以及不批判斗争,营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氛围。实行上下结合,下边有政治勇气,上面能撑腰壮胆,改革就会取得成功。

其三,尊重农民和基层党政组织的首创精神是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家庭联产承包制得以在1978年后迅速推广,首先归功于农民的创造精神。同时,鼓励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探索,推动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从推动农村发展的政府行为方面看,除过几次农产品价格调整出自中央政府之外,其他一些重要的改革措施最初都来自地方的创新性行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使上级的决策具有广泛的认同性和可操作性,也为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其四,改革要从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多年来,强行推进合作化、人民公社,把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资产和财产权几乎剥夺殆尽,加上频繁的政治运动,农村社会生产力和农民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破坏,致使连吃饭问题都解决不了,生存的权利都受到威胁。因此,农民把改革的矛头直指人民公社制度,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与人民公社相比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是农村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家庭联产承包制直接把家庭的生产投入与家庭的经济收入紧密结合在一起,开始提出的“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非常透明、非常直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集体共同生产条件下“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和分配上的“大锅饭”弊端,产生了制度激励功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也使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家庭联产承包制大大降低甚至消除了某些农业集体生产的监督管理成本。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过去对农民劳动投入的质量、数量进行监控管理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家庭联产承包制实际上基本取消了这种监控管理成本,以往靠集体(实际是靠农民)养活的大批农村社队干部,包产到户后必须靠自己的劳动才能生存了,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从根本上说,家庭联产承包制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因此,这是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五,改革要把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放在中心位置。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有两条:一是在经济上给农民实惠;二是在政治上给农民权利。过去多年的事实证明,只要遵循这两条,农村就发展,一旦违背这两条,农村发展就受限制。当然,这两条也是相辅相成的。比如,实行包产到户后,农民有了生产的自主权,这就打破了来自国家权力(包括“政社合一”的公社)对农民的高度控制,让农民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地安排生产,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创造了重要条件;后来又改革了农副产品购销制度,取消了统购、订购等国家对农民产品的高度控制,把自主地处置属于自己的农副产品的权利还给农民。而这些改革都使农民既得到政治权利又增加了收入,在经济上得到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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