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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全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本文、约尾三部分组成。其中,当事人双方共同一致签订合同的意愿往往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在大宗或成交额较大或重要的成套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销售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详细。不可抗力条款可分为概括式、列举式或综合式。我国目前进出口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大多采用后一种方式。因此合同中应订明索赔的依据、期限、赔偿方法和金额等。以上条款只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全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本文、约尾三部分组成。

(一)约首(Preamble)

约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主要是合同的序号及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双方名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住址、电子邮件、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等)。其中,当事人双方共同一致签订合同的意愿往往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

(二)本文(Body)

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这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货物名称、品质规定、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异议索赔条款、仲裁条款不可抗力等。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交易情况,有时会加列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品质公差条款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在大宗或成交额较大或重要的成套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销售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详细。对于成交额不大、批量较多的小土产、轻工业品以及交易双方已订有包销、代理等长期协议或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合同,通常不订索赔条款。

1.标的物条款(Subject Matter Clause)又称为商品条款,订明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食品、药物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和运输标志。

2.价格条款(Price Clause)规定货物的单价和总值、计价货币等。单价通常用国际通用的价格术语表达。(www.xing528.com)

3.装运条款(Transportation Clause)根据价格条件订明运输方式、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装卸时间、装卸费用的计算和负担等。

对于一次成交量大的合同,或装卸、运输条件差的港口,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分批装运”或“允许转船”。

4.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订明由买方或卖方负责投保。如为卖方投保,具体订明险别和保险加成。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5.支付条款(Payment Clause)订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所使用的货币或票据。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6.商检条款(lnspection Clause)订明进出口货物检验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标准,以及检验机构。声明商检机构签发的品质证明和数量证明是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并在商检条款中写明以买方或卖方的商检证书为最后依据。订约时最好争取以我方的商检证书为准。

7.免责条款(Exemption Clause)又称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为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订明不可抗力的范围及后果的处理。不可抗力条款可分为概括式、列举式或综合式(同时采用概括和列举方式)。我国目前进出口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大多采用后一种方式。

8.索赔条款(Claim Clause)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运输、保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从而导致索赔和理赔的问题。因此合同中应订明索赔的依据、期限、赔偿方法和金额等。

9.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规定仲裁地点、机构、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等方面内容。一般来说裁决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起诉。但在下列情况下,裁决可由法院宣布无效:(1)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2)不属于提交仲裁的事项;(3)仲裁庭组成不当;(4)仲裁员无资格;(5)仲裁员行为不当;(6)裁决做出后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7)裁决是根据伪证做出的等。

10.备注(Remarks)。

以上条款只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关于条款的多寡繁简,当事人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量的大小等因素自由协商而定。

(三)约尾(End)

约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这部分包括对合同文字效力的规定,合同份数的说明,适用法律条款的规定及双方的签字,必要时可加上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是否为正本(Original),使用的文字及生效的时间(有时这一部分也在约首订明)。最后双方签字盖章(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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