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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数量和包装:如何确定交易要素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学习目标1.了解品名、品质、数量及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2.掌握商品品名、品质和数量的表示方法;3.熟悉包装的种类及各种包装标志的实际运用。以上的案例凸显出《公约》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发生争议,《公约》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公约》对数量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但买方依然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交易标的、数量和包装:如何确定交易要素

案例导引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规格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规格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要妥善保管“复样”“留样”,这些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学习目标

1.了解品名、品质、数量及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2.掌握商品品名、品质和数量的表示方法;(www.xing528.com)

3.熟悉包装的种类及各种包装标志的实际运用。

能力要求

1.学会订立买卖合同的品名、品质、数量条款;

2.熟练运用、订立出口合同的包装条款。

以上的案例凸显出《公约》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发生争议,《公约》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公约》对品质的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公约》对数量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多交,卖方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但若收取,则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付款。如少交,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买方依然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公约》对包装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否则造成违约。如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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