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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六种主要术语及其影响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FOB、FCA、CFR、CPT、CIF和CIP是被使用较多的6种贸易术语。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知识链接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解释,在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的解释,也没有在惯例中指出。贸易术语的变形仅是对装船费负担的明确化,并不改变风险的划分。

国际贸易中六种主要术语及其影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FOB、FCA、CFR、CPT、CIF和CIP是被使用较多的6种贸易术语。因此,掌握这6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术语的应用尤为重要。现将这6种术语介绍如下:

(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及费用。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支付价款,收取货物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和费用;

(3)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办理保险)和费用。

提示

学习FOB术语应明确:

1.买方派船,卖方交货,船货衔接要求买方应及时将船信息通知卖方以便充分备货。若买方没有及时派船使卖方不能在装运期内装船引起的仓储、保险等费用以及迟收货款的利息损失均应由买方承担。

2.《2000通则》下FOB术语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以船舷为界,要求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否则,若因为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没有及时投保而引起损失,则不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而是在发出装船通知时风险开始转移。

3.装船费用的确定问题。依据租船方式不同,装船费用的承担就不同,若是班轮条件运输,装船费用由买方承担;若是租船运输,租船合同中的运费没有包括装船费用,则卖方承担装船费用。

4.卖方仅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故又称为离岸价格(俗称成本价)。

5.若买方要求卖方提交清洁的已装船提单,则交货点转移到了船舱,而非船舷划分风险。

案例分析

我方进口商以FOB RIO DE JANEIRO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关于FOB术语的变形

关于FOB术语的变形,在《2000通则》中并没有规定。而在实际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尤其是大宗货物采用租船运输时,为了明确装船费用是否含在租船合同的运费中,就出现了FOB贸易术语的几种变形,具体如下:

(1)FOB(liner term)按班轮条件,即买方负责派船,并承担包含了装卸费的运费;

(2)FOB(under tackle)装船时吊钩下交货,卖方将货运至吊钩可及之处,则应由买方负责装船;

(3)FOB(stowed,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4)FOB(trimmed,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5)FOBS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4.FOB术语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选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不同,因此,在价格条款中约定FOB贸易术语时最好明确遵照的惯例,若是和北美国家进行贸易,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字样,这样就等同于《通则》下的FOB术语了。

知识链接

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解释,在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的解释,也没有在惯例中指出。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只有对变形有一致的理解时方可使用,并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额外义务。贸易术语的变形仅是对装船费负担的明确化,并不改变风险的划分。

案例分析

买卖双方签订FOB KOBE合同,在日本神户港装货,装完船后一个半时突然遇到台风,船上的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分析】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因此这部分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若买方及时购买了保险,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FCA(货交承运人)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如在卖方所在地处所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卸下并装上指定的运输工具;

如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若在约定时间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接收货物,则卖方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完成交货。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决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交货地点,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4)承担在指定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前的风险的费用。

2.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1)支付价款,收取货物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和费用;

(3)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并必须将指定的承运人的名称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并根据需要指明运输方式和向该指定的人交货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况在指定的地点内的具体交货点接货;

(4)承担在指定地点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

提示

学习FCA术语应明确:

1.由于买方未能按照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2.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3.当买方要求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相应的指示;

4.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都做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在集装箱或托盘中,因此,卖方应当将集合化的费用计算在价格中。即采用非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贸易或不存在“船舷”界限的运输方式时,不适宜FOB,应采用FCA,但价格构成与FOB相似。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以FCA ROME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一批布料,双方约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12日,意大利出口方备妥货物后,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请问意大利方的拒绝是否合理?

【分析】按照《2000通则》对FCA术语的规定,由于买方未能按照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故本案中货物遭雨淋是在4月13号和14号,交货期届满,且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所以我方无权提出索赔。

(三)CFR(成本加运费)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但是货物交付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的任何额外的费用,自交付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

(3)自费租船,在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1)按照合同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办理风险的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等手续,交纳进口捐税和费用;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提示

学习CFR术语应明确:

1.风险的划分与FOB术语一样。

2.价格构成上等于FOB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

3.责任上卖方需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班轮运输时,运费中包含了卸货费用,而租船运输时就涉及卸货费用的承担问题。

4.卖方发出装船通知非常必要,卖方承担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造成的后果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www.xing528.com)

【CFR案例】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 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 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买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以及损失给买方。

3.关于CFR术语的变形

关于CFR术语的变形,在《2000通则》中并没有规定。而在大宗货物买卖业务中,采用租船运输时,租船合同的运费中是否包含卸货费用,就出现了CFR贸易术语的几种变形,常见CFR变形如下:

a.CFR(liner term)按班轮条件,即卖方负责派船,并承担包含了卸货费在内的运费;

b.CFR(under tackle)卖方将货运至目的港吊钩可及之处,则应由买方负责卸货;

c.CFR(ex ship’s hold)指卖方租船订舱,货物运至目的港卸货时,由买方负担卸货费用;

d.CFR(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岸上的费用。

(四)CPT(运费付至)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由他指定的承运人,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在交付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由买方负担。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

(3)自费办理运输,在约定的时间在交货地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交货地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1)按照合同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手续,交纳进口捐税和费用;

(3)承担货物在交货地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

提示

学习CPT术语应明确:

1.风险的划分与FCA术语一样;

2.价格构成上等于FCA加上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费,与CFR价格构成相似;

3.责任上卖方需办理运输,支付运费;

4.卖方发出交货通知非常必要,卖方承担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造成的后果的违约责任;

5.采用非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贸易或不存在“船舷”界限的集装箱运输方式时,应采用CPT,不适宜CFR。

案例分析

【CPT案例】

我国某出口商与日本进口商签订了3 000公吨小麦合同,5月15日前交货,同时与一韩国进口商签订2 000公吨5月20日前交货的小麦合同,合同中皆规定用CPT条件,指定交货地点为青岛集装箱货运站。由于两份合同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而,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 000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青岛集装箱货运站,并打算到站后再进行分拨,然而,由于运到指定地点时天色已晚,来不及划分货物,而卖方又有急事需要连夜返回,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没想到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 500公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则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试问:本案例中,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

【分析】本案中,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因为《2000通则》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指定的地点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给承运人,而本案中,卖方交货时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分别交付给承运人,即没有将货物特定化,没有充分准备好货物。因此,在有分拨处理的货物时,必须依据合同将货物特定化后交付给承运人,才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五)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费用和运费,还应当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办理海上保险,但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范围的保险险别办理保险。但是货物交付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本术语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等单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

(3)负责租船订舱,在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4)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证;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2.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1)按照合同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手续,交纳进口捐税和费用;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提示

学习CIF术语应明确:

1.风险的划分与FOB,CFR术语一样;

2.价格构成上等于FOB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或者等于CFR加上保险费;

3.责任上卖方需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班轮运输时,运费包含卸货费用,而租船运输时,需要明确卸货费用的承担。

案例分析

【CIF案例】

我国某出口商向德国客商出口一批玩具,交货条件为CIF汉堡,合同规定,5月份装运,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货物按期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请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分析】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合同规定了CIF贸易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责任,虽然办理了运输和保险,保险和运输均属于“代办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并不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因此本案中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问题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CIF 贸易术语就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除此之外,无须保证到货的FOB、CFR、FCA、CPT、CIP和 FAS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与此相对应的是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交货方式,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如EXW和D组术语均属于实际交货。

4.关于CIF的变形

关于CIF术语的变形,在《2000通则》中也没有规定。与CFR变形一样,在大宗货物买卖业务中,采用租船运输时,由于租船合同的内容不同,到达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的承担就不同,因而出现了CIF下的变形,常见变形如下:

(1)CIF(liner term)按班轮条件,即卖方负责派船,并承担包含了卸货费在内的运费;

(2)CIF(under tackle)卖方将货运至目的港吊钩可及之处,则应由买方负责卸货;

(3)CIF(ex ship’s hold)指卖方租船订舱,货物运至目的港卸货时,由买方负担卸货费用;

(4)CIF(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岸上的费用;

(六)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要负责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

(3)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运输方式装运至指定目的地。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4)自负费用,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向买方提供保险单证,在买方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卖方仅投最低的险别;

(5)承担在指定装运地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1)按照合同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手续,交纳进口捐税和费用;

(3)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

提示

学习CIP术语应明确:

1.风险的划分与FCA、CPT术语一样,均为货交第一承运人;

2.价格构成上等于FCA加上自指定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或者等于CPT加上保险费,与CIF价格构成相似。

3.责任上卖方需办理运输和保险,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案例分析

【CIP案例】

中国某出口公司与白俄罗斯某进口公司以CIP马里博价格条件签订了出口合同,运输合同未明确划分卸货地清关、卸货费用等由哪方承担。货物首先海运到KOPER海港后再通过卡车送到马里博,在进口港转运时产生以下费用:拼箱服务费220.5欧元,装卸费220.5欧元,换单费85欧元,转关费60欧元和托盘费10欧元,货币贬值费63欧元,共计659欧元,请问这些费用应当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

【分析】出口方就只承担货物送到指定目的地马里博的运费。货物交到承运人手中之后的所有费用,除了运费均不由出口商承担。因为《2000通则》规定,买方必须支付自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如买方未给予卖方通知目的地,则承担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买方承担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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