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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实际操作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

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实际操作

(一)办理投保手续

1.出口投保手续的办理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投保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2.进口投保手续的办理

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须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或发票代替投保单,就可以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二)保险费的计算

1.出口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金额,一般是按货物CIF发票金额加一成(即加成率为10%)计算。

则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践中,通常把(l+投保加成率)称为投保加成或保险加成。

保险金额采用“进一法”保留整数,即小数点后零以上的数都应进位。例如:545.01美元,应写成546美元。

根据(式5-3)和(5-4)可知:

名词解释

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Premium)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一般由保险公司规定或者由保险双方商定。

例5.6

我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金额CIF价格为12 000美元,设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6%、0.4%,问该笔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为多少?

解:保险金额=CIF价×(l+投保加成率)

=12 000×(1+10%)

=13 200(美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3 200×(0.6%+0.4%)

=132(美元)

答:保险金额为13 200美元,保险费为132美元。

例5.7

某商品出口报CFR价1 200美元,保险费率0.63%,客户要求加一成投保,求: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解:先求出CIF价

CIF价=CFR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1 200/(1-110%×0.63%)

=1 208.37(美元)

保险金额=1 208.37×(1+10%)

=1 329.21(美元)

≈1 330(美元)

保险费=1 330×0.63%

=8.38(美元)

2.进口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也按进口货物的CIF或CIP价格计算,但目前进口合同大都采用FOB或FCA条件成交,为简化手续、方便计算,在预约保险形式下,一些外贸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也可按实际运费计算)和平均保险费率。其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这里的保险金额就是估算的CIF或CIP价并不另外加成。如投保人要求在CIF或CIP价基础上加成投保,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三)保险索赔

1.出口货物的索赔

如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贸易,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应就地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

知识回放

问题:哪些贸易术语下,由卖方办理保险?

2.进口货物的索赔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

进口索赔分两种情况:

(1)对于涉及发货人、船方或其他第三者造成的货损责任,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即可得到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2)但属于发货人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后,通过进口代理人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3.索赔注意事项

(1)可保权益

货物遇险时,索赔人要对货物具备可保权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知识扩充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四)保险单证

例5.8(www.xing528.com)

我方某企业签订一份FOB进口合同,向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投保了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能够拒赔。

因为,按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船上,该项损失发生在装船之前,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在国外投保时,保险的受益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而且一般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装船前的风险),所以卖方提赔,保险公司不予受理。

至于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是因为在货运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才予赔偿。此案损失发生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未具有保险利益(卖方还没交货,货物所有权及风险都没有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保险公司并无赔付的义务。

(2)施救费用

无论是出口货物还是进口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

(3)免赔率的问题

免赔率是保险公司对所保货物发生损失时,免除一部分赔偿责任的百分比。免赔率有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之分。

绝对免赔率是指货物受损后,按整批货价计算其受损价值必须超过免赔率额度,对超过的价值部分,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取的是绝对免赔率。

相对免赔率是指发生货损达到或超过免赔额度时,保险公司对受损金额全部予以赔付。

例5.9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范围的损失,损失10%,在免赔率为3%的情况下,应赔多少?

答:在绝对免赔率下应赔7%,相对免赔率下应赔10%。

(4)索赔或诉讼时效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4.赔付金额的计算

(1)对全部损失的赔付

定值保险单项下,货物遭受全损时,均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不定值保险单项下,货物遇全损时,如实际受损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付;如实际受损价值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实际受损价值赔付。

(2)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①数量损失的赔付计算:

②质量损失的赔付计算

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5.索赔单据

办理索赔时,应提供索赔清单、货损货差证明、正本保险单、提单、发票、磅码单、船方拒赔函、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例5.10

我出口某商品20公吨,装1 000箱,每箱单价为46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短少3箱外,还短量680千克。请问

1.货主遭受多少损失?

2.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应赔多少?

4.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时,应提供哪些必不可少的单据?

分析:

1.一共出口20公吨,即20 000千克,每箱装20千克,损失数量是3箱零680千克,合计损失740千克。

2.只要有证明认定不是卖方本身装箱数量欠缺,则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因为这种损失属于一般附加险中的短量险承保范围。

3.赔偿额计算如下:

保险金额=CIF价×(1+10%)

=46×1 000×110%

=50 600(美元)

赔款金额=(损失数量/保险货物总数量)×保险金额

=(740/20 000)×50 600=1 872.20(美元)

4.办理索赔时,应提供索赔清单、货损货差证明、正本保险单、提单、发票、磅码单、船方拒赔函、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通过背书转让。

1.常用保险单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上述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此外,为简化手续,我国保险公司也有的只在出口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和金额,并加盖印戳,作为承保凭证,其他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这种凭证目前仅适用于对我国港澳地区的部分交易

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0 000美元,加一成投保平安险,保险费率为0.8%,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2.某货原报价每件1 250美元CIF纽约,客户打算自己安排保险,要求改报CFR价,查原报价保险包括水渍险并附加淡水雨林险,其费率分别为2.4%和0.1%,按CIF价加一成投保,试计算CFR纽约价。

3.我出口某商品20公吨,装1 000箱,每箱单价为46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短少3箱外,还短量680公斤。请问货主遭受多少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时,应提供哪些必不可少的证件?

4.根据以下资料,用中英文制订外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资料:出口TJ1318型54寸长城牌彩色电视机800台,单价300美元CIF加拿大多伦多,中国天津港装运,根据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按合同金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案例分析

1.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请说明理由。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4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 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 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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