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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社会住房业主与住房协会合作优势探讨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住房协会发展的早期,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宗教团体和慈善团体的捐赠,工作人员大多是自愿服务者,住宅主要出租给贫困家庭和以老年人为主的家庭。为此,长期以来住房协会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住房协会基金后来也演变为社会住房基金。现在,英国一半的可支付住房都是由注册社会住房业主直接建造,或由私人开发商建造,注册社会住房业主运营和管理。

注册社会住房业主与住房协会合作优势探讨

英国住房协会(Housing Associations)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一直保持着非营利特征。英国“住房协会”包括进行自愿住房活动的各类组织机构、按《工业化福利社会法》组织的互助会、按《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根据皇室特权或政府《私营法》设立的信托机构,以及按1974年《住房法》定义——以非营利为基础,目的在于建造、修缮或管理社会住房的社团、公司或受托机构。

在住房协会发展的早期,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宗教团体和慈善团体的捐赠,工作人员大多是自愿服务者,住宅主要出租给贫困家庭和以老年人为主的家庭。为此,长期以来住房协会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

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第一代住房协会,是根据1961年和1964年《住房法》建立的。政府向住房公司提供了2500万英镑作为“住房协会基金”,用于建设可支付住房。在房屋公司注册的住房协会可以通过投标的形式,申请使用这种基金贷款。(www.xing528.com)

1974年《住房法》颁布后,住房协会能够合法地接受政府提供的各种专项社会住房补贴,这又调动了住房协会供给可支付住房的积极性。然而1976年之后,由于财政补贴减少,住房协会从主要新建可支付住房转向对存量住房的扩建和修缮。

1996年政府调整了社会住房供给和运营机构的组织模式,各地住房协会、住房信托基金、住房合作社等,必须先在英国住房公司(HC)注册,成为“注册社会住房业主”(RSLs,Registered Social Landlords)后,才能继续以投标的方式,从房屋公司争取到建设和运营社会住房的政府补贴。住房协会基金后来也演变为社会住房基金。现在,英国一半的可支付住房都是由注册社会住房业主直接建造,或由私人开发商建造,注册社会住房业主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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