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背景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双方在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会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王创和陈功认识到网上交易需注意防范风险,于是开始学习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网上交易规则等相关知识。
活动实施
知识窗
网上交易法律是指调整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企业从事网上交易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不熟悉甚至是不了解、不遵守电子商务法律;二是我国网上交易自身的不完善,导致容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存在显著差别,对于刚刚开始网上创业的人而言,容易产生一些影响交易进行的问题,从而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网上交易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电子合同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电子商务企业交易许可风险等。
【做一做】查阅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等关于网上商店经营的规定,从中了解以下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未满足开展网上交易的条件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此外,企业通过设立网站经营电子商务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经营性ICP证。
如果不了解电子商务所应遵从的这些特别规定,依然简单地按照线下传统方式来进行网上交易,很可能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请检查你的网上创业项目是否具备了以下条件。
(1)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网上交易资格?
(2)提供实物(服务)交易是否得到批准?
(3)在线支付是否安全?
(4)是否有报备独立的固定网址?
(5)商品(服务)描述是否准确,有没有虚假宣传?是否明码标价?
(6)服务功能是否完善、方便?咨询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是否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友情提示
在经营过程中,创业者一方面要确保自己创办的企业及网站具备以上条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自己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是否也具备以上资质和条件。
2.涉足法律禁止经营的商品
我国《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北京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对网上交易的商品有一些限制规定,如:
(1)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2)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销售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提供服务。
(3)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例如处方药品在网络上是不允许随意销售的。
如果网上店铺销售的商品涉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阅读案例(https://www.xing528.com)
2017年2月13日,谢某在孟某开设的淘宝海外代购网店下单拍了30瓶healthy care辅酶Q10。这是一款澳大利亚保健产品,在孟某的淘宝店里一瓶卖199元。获得46元优惠后,谢某拍下了实际总价为5 924元的商品。收到孟某邮寄的产品后,谢某以家里老人觉得太贵为由要求退货,孟某同意将上述货品进行退货。2017年3月2日,谢某以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含辅酶Q10为由将孟某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要求孟某赔偿谢某运费损失50元,并承担货款10倍,即59 700元的赔偿责任。2017年4月1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孟某作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以涉案产品未加贴中文标签,作为普通食品违规添加辅酶Q10为由,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孟某支付谢某赔偿金59 240元(选自《2017—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
3.违反国家税收规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或卖家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此基础上正常纳税。但对于个人网店未明确要求必须要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C2C个人卖家可以暂时不必办理工商登记,而是由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认证及管理,从而容易让个人卖家出现未按规定纳税的问题。
鉴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创业者需认真对待纳税事宜。
阅读案例
利用网络交易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张某现年30岁,是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经理,去年6月,她以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专营婴儿用品,并通过淘宝网支付宝进行交款。网上店铺开张后,张某以不要发票为条件,与一些大卖场和生产厂家讨价还价,批进大量婴儿用品,然后通过自己的网上小店出售。在长达半年的网络交易中,张某从未开具发票,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半年来,张某的销售金额达289.5万余元,偷税11.1万余元。检察机关在对这一起案件的调查中掌握了这一线索,张某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庭审中,检察官认为,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不开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违法发布网络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由于对相关规定不了解,容易出现虚假广告、欺诈广告、垃圾广告等问题。
阅读案例
河北某果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该公司在网店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描述其产品有抗癌功效、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药物治疗疗效的内容。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 376元。
5.泄露客户信息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对于网络信息和公民隐私保护有相关的规定,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消费者信息,对消费者信息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些网上经营者不注意客户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导致不法分子获取了客户的信息并加以利用,受到法律的惩罚,给自己的经营造成了影响。
阅读案例
自2015年8月开始,湖南省长沙市某速运有限公司员工宋某某,在获得同事的公司操作平台的员工账号和密码后,与自己的VPN权限与公司账户、密码一同提供给另一名被告人曹某某。曹某某通过外网登录了该速运公司的VPN服务器,访问运单查询系统,并下载了大量的客户运单信息。然后,曹某某把这些客户运单信息交由另一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获利。一名网店老板黄某则以人民币1 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万条,用于发送信息宣传其网店。案件导致20余万个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该案法院裁定宋、曹、李、黄等四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获刑。其中快递员宋某某获刑一年三个月,曹某某获刑两年,李某某获刑11个月,黄某则被判缓刑。4人被处罚金5 000~30 000元不等(选自《2017—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
6.侵犯他人著作权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拥有著作权(又称版权),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例如著作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还保护作者享有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些网上经营者不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随意下载、发布、修改网络图片,随便引用其他作者的文章,往往在无意中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阅读案例
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做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 000元。法院审理查明,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利,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选自《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
活动评价
通过查找学习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掌握网上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提高了网店产品侵权责任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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