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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行为的经济学解释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企高管不合理收入行为具体包括贪污受贿、无偿占有企业资产、自肥交易、挪用私分企业资金等违法行为。目前,被学术界广为接受的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行为动机为权力“寻租”行为。从而国企高管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利用权力攫取相应的利益增量。这些任意妄为的行为不仅毁坏国企高管的个人声誉,也导致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现象频频滋生,严重侵蚀了国有资产并制约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行为的经济学解释

国企高管收入包括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两部分,其中高管薪酬由基本薪资、绩效薪资、津贴及任期激励四部分构成;在职消费指合理在职消费和不合理在职消费。其中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就是国企高管的不合理收入,其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国企高管不合理收入行为具体包括贪污受贿、无偿占有企业资产、自肥交易、挪用私分企业资金等违法行为。此外,违规操作资产、财务造假、损害职工权益等行为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均属于不合理收入范畴

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把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私有化,借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其谋得私人福利。国企高管本应运用手中权力促进企业的发展,技术的创新,人才的培养,而今,部分高管却把权力异化为谋取私人利益的手段和方式,这种犯罪行为既侵蚀了国有经济资产又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对社会发展危害极大。目前,被学术界广为接受的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行为动机为权力“寻租”行为。权力寻租理论这一重要研究成果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政治经济学领域,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美国公共选择学派几位著名经济学家: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J·布坎南和著名经济学家G.缪尔达尔以及A.克鲁格等人。诸位经济学家对寻租行为的界定为: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通过政治过程谋取私人利益并对他人利益构成损害,获得大于租金收益的行为[3]。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不完全成熟阶段,对于国有企业在市场上资源配置的决定权仍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由此必然导致权力寻租活动的蔓延。

以往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直实行的是金字塔型的架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以政治权力作为国有企业管理的主要方式,把整个企业的发展纳入政治权力的掌握之中,以政治权力为中心调节各种复杂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这种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国有企业管理方式在我国目前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完全成熟阶段,国有企业发展中对于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由于各种无法规避的原因仍由代理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国有企业高管来承担。国企高管在企业发展规划中往往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加之其本身对于国家某些政策和制度本身所蕴含的租金变量因素了如指掌,因此国企高管往往运用行政手段使租金的存在制度化、合理化。这样一来,国企高管就可以运用手中权力设租。从经济学角度上讲,国企高管寻租行为是在运用权力对经济实行干预及管理的过程中,刻意地阻止供给增加,导致某些生产要素供给弹性不足,进而谋取非生产性利润。从而国企高管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利用权力攫取相应的利益增量。在这种以物质利益诱导交易的活动中,造成了公共权力在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不正当运用。因此,权力寻租的本质即为权钱交易,是一种以破坏政治权力的公信力和造成社会资源分配混乱为代价的不法行径。寻租理论从根本上分析了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产生的原因,揭示国企高管如何运用公共权力干预和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如何妨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如何造成市场混乱不堪的竞争状态,并使得少数特权者获得了超额经济收入。(www.xing528.com)

基于寻租理论分析,部分学者试图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进一步分析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问题产生机理。“委托—代理”理论是国有企业治理的基石。对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释,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它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Agent)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4]。在契约关系中,能够自主构建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有权选择的人称为代理人。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为了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以及权利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产权需经过多层次的逐级分解,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原始所有权主体为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国家为方便治理构建了从初始委托人到国家各级权力机构自上而下的授权链,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归政府权力机构统一支配。

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为抽象的全国人民。从宏观的角度,全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将国企经营权授予国家,若要监督代理人行为,初始代理人需要支付数额较大的信息获取费用,而他们却又不是剩余索取权的直接获得者,不能直接从监督活动中获取利益,说明监督活动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委托—代理”关系并未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存在明显的监管缺位现象:我国初始委托人虚位,产权非人格化,其在行使监管权时,须通过多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实现。当代理人意识到这一监管缺位的存在,进而更容易利用信息优势和公共权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相对于委托人在获取某些有利信息上并未实现相对透明与均衡的状态,而且多层次的委托关系更是延长了信息传递的过程,大量信息逐层传递,周期长,环节多,速度慢。尤其当各层代理人存在谎报、虚报,隐瞒信息动机时,给信息的可靠性带来极大的影响。信息传递的困难性和委托人为了解真实信息而付出的巨大信息费用二者均增大了监督成本,从而增加了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的难度。另外,由于信息的非均衡,委托人难以衡量代理人的能力、素质、工作成果与其实际付出的努力之间的联系,使得综合素质较低的潜在代理人占据了国企经营的关键岗位,从而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以及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和信息不对称因素,可能促使代理人利用掌握的信息优势,进而减少要素投入市场或其他机会主义方式,以损害委托人效用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道德风险”。这些任意妄为的行为不仅毁坏国企高管的个人声誉,也导致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现象频频滋生,严重侵蚀了国有资产并制约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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