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冀南区税务局发布新的印花税稽查规则

冀南区税务局发布新的印花税稽查规则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由县政府办理,抽查由税务股办理,督查由本局派员办理。督查员查获案件亦应送交当地政府转送司法机关审理。其检查抽查异常认真者应予奖励。

冀南区税务局发布新的印花税稽查规则

(1939年)

一、本局各县稽查印花由本局及各县政府各税务股等机关负责办理,随时随地严密执行,不得预告徇情免查。

二、稽查分检查、抽查、督查三部。检查由县政府办理,抽查由税务股办理,督查由本局派员办理。

三、检查人员由县政府遴选操行廉洁、熟习税法者充任之。抽查人员由税务股遴选人员兼督查人员由本局派员办理,或委各税务股主任兼之。

四、凡违犯印花税条例者,无论何人均得告发。稽查机关接到报告,立即派员携带检查证或令文会同自卫队,于日出后日入前在商店内执行,不得拦阻或侵入住宅,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抽查员执行手续与检查员同。督查员应督促抽查员或检查员严密办理,必要时得会同自卫队自行督查。

六、稽查时对当时〔事〕人应以和平态度说明事由,令将应贴印花凭证交出检查,不得操切从事,如在箱内贮存凭证,应令当事人自行取出,共同检查,如有违抗应耐心劝导,倘仍不服的强制执行之。

七、检查抽查人员查获违犯印花条例之凭证,应填具凭证各种件数之收据,交当事人收执。一面收〔将〕检获地点、商号、凭证名称、件数及违犯事实,缮具报告单连同证件呈由主管机关核明后,转送司法机关审理处罚。但查获地点距县政府过远及情节较轻者,得由执行员会同村长处罚之。证件俟候案结后分别发还或缴销。督查员查获案件亦应送交当地政府转送司法机关审理。

八、检查或抽查人员应于月终将查获违犯印花凭证、商号名称、地点及查办情形、处罚数目,造具月报表呈报本局备查。

九、有左〔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派员督查之。

1.依据各税务股销售印花税票月报表如销数不旺时。

2.查核稽查或抽查月报表,如某县发觉漏贴条件甚多。(www.xing528.com)

十、督查员除应查一切应贴印花之凭证外,并应调查左〔下〕列各点。

1.县政府每月检查约执行几次,是否按各商号认真执行,平均月有若干案。

2.税务股每月抽查约执行几次,每隔几户抽查一户,平均月有若干案。

3.检查抽查人员有无预先通告徇情免查、私擅处罚,借端骚扰等情弊。

4.督查区域由〔内〕各县商业状况如何,平均实在销花数目若干。

十一、稽查人员如有受贿包庇私擅处罚及其他渎职情事,经查属实,应即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督查员查竣后,应将督查情形详报本局核办,如有特殊情事应随即呈报。

十三、本局据报后,如查明检查抽查办事不力者,应将负责人员严于惩处。其检查抽查异常认真者应予奖励。

十四、查获违犯印花凭证案件所处罚金全数缴公,经群众告发者,得由稽查员以罚金十分之一实〔奖〕给告发人以示鼓励。

十五、本规定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