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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业设计相关的产业类型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工业设计产业还被太多的相关概念包裹,这同样是一个事实。工业设计的二元价值结构涉及文化范畴,因此其产业化形态与文化创意产业有一定交叉,但产业化的机理是有所区别的。

与工业设计相关的产业类型

不可否认,对于一种新生经济群落的概念性描述总是困难的,特别是当其源于社会文化范畴(Noblet,2008),工业设计产业应算是一个典型。迄今为止,对于“工业设计产业”的内涵进行完整描述的文件或文献几乎无从谈起,大部分学者或作者在遇到此问题时普遍选择了回避态度,只是取其在人们心中模糊的潜在认识,提法也显得比较笼统随意。从我国的情况看,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意见发布与实施以来,讨论工业设计的政策文件、学术文献,以及相关的理论材料数量剧增,但其中有关工业设计业态的表述却十分混乱,对于“专业”“行业”“产业”“事业”等概念多有提及,却常不加区别,滥用现象比较普遍。

当前,工业设计产业还被太多的相关概念包裹,这同样是一个事实。在产业规模业已十分可观的情况下,对“工业设计产业”系统性、逻辑性、结构性认识的需要开始变得迫切。如果欠缺规范性的理解,政策的促进就难以有效到位。我们将在对比分析产业实质的基础上,评述已有的理论观点,同时对相似性的概念予以阐述,进而提出工业设计产业的基本内涵。

2.3.1.1 产业的实质

就理论角度而言,“产业”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既不属于宏观经济范畴的国民经济,也不属于微观经济所指的个体企业经营活动或居民消费行为。“它介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间,属于中观经济范畴”(苏东水,2005)。

一般认为,产业是指具有某种同类或类似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集合。但在具体内涵上也有一定出入。Stephen Martin(2001)曾指出:“凡是具有投入产出活动的企业和部门都可以列入产业的范畴”。范金(2004)谈到:“产业是能够带来附加值增加值)的经济领域的总称。有时专指工业,有时泛指一切生产物质产品和提供劳务活动的集合体”。杨欢进(2005)表示:“产业即是一群特定运作模式下的事业体之结合,该群事业体以特定机制协力合作、创造及分享利润,并以满足末端消费者为最终目的”。总之,产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具有投入产出活动的企业或部门群体都可以纳入产业的范畴。可见,在判定一类经济活动是否具有产业属性方面,对于产出成果的描述十分重要。

此外,产业的存在建立在产业演进与结构之上,这是构成产业的时间基础与空间基础,可以视为产业的成长过程。该过程既表现为“纵向运动”,即产业随时间推移所发生的演变,包括生成、壮大、成熟和衰退等一系列周期性变化”;也表现为“横向运动”,即产业随空间的扩张而发生的演变,包括区域的扩散、转移和进退的过程,主要是指产业整体规模的扩大和区域分布的延伸等。由此可见,仅对成熟产业或充分产业予以产业属性是不全面的。并且,产品的形态在产业的成长过程中也并非一成不变,包括原型与呈现形式等内容均有可能不断进化。

工业设计活动产生至今,虽已经历半个多世纪的职业化历程,但其工作成果在各类工业产品或企业活动中以载体形式存在,为业态性质的界定带来了较大难度。自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以来,在剧增的各类政策文件、学术文献以及相关研究性或社会性材料中,对工业设计的业态表述还十分含混。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内工业设计领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逻辑理论体系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工业设计活动基础产出成果的认识还不清晰。

就产业实质来说,判定工业设计活动是否具备产业属性的核心在于是否具备“批量化的产品”“关联性的企业经济活动”以及“所处的演进成长阶段”如何。从价值结构和当前的社会经营载体看,工业设计的产业属性及要素规模已有初步积累,其产出和产品与许多知识经济下的产业一样,属于无形范畴。可以认为,工业设计产业是工业设计事业在经济层面的活动集合,是工业设计行业体系在市场、政策等领域的延伸,包含由价值生产、流通到最终实现的多个环节。(www.xing528.com)

2.3.1.2 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

中国国家统计局在2012年7月公布了最新修改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其中将工业设计划入文化产业范畴,而在英国的标准产业分类中,则将工业设计纳入“创意产业”体系当中,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国家也比较常见。此外,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概念自身亦是长期存在争议的内容,工业设计的二元价值结构使之其与其均有交集。

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ies)提出的时间较早,来源于20世纪中叶法兰克福学派提出但却意在加以批判的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概念,是指“生产领域中广为人知的商品逻辑和工具理性”。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日下公人(1987)从经济学理论出发,首次提出文化产业的定义,即“文化产业的目的就是创造一种文化符号,然后销售这种文化和文化符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选用了文化产业的称谓,将其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花建(2003)较系统地描述了文化产业的内涵,即“以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利润为核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变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20世纪末,随着消费结构的逐步改变,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开始兴起。1997年,英国Tony Blair政府将新工党文件中一直沿用的“文化产业”概念变更为“创意产业”。Hawkins(2006)被广泛推崇的定义将创意产业描述为“产品均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Scott(2007)也提出了相类似的意见。此后,为了寻求认知上的统一,“文化创意产业(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综合性概念也被一些学者提及。总体来看,上述三者的内涵主要在于程度与阶段的差别,因此我们在之后涉及此类内容时,将统一采取“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提法。

工业设计的二元价值结构涉及文化范畴,因此其产业化形态与文化创意产业有一定交叉,但产业化的机理是有所区别的。文化创意产业强调创意产品自身的线性增值过程,而工业设计产业则强调文化对生产资源的引导与整合创新过程,从原理上看,工业设计的价值具有文化创意的内容,但其秉持的适应性、系统性原则,又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创造主体性有所区别,国内在工信系统与文化系统之间对于工业设计的统计性冲突也说明了这一点。

2.3.1.3 生产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是面向生产实现过程、具有专业性和高知识含量的中间需求性服务业态。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生产性服务业高速增长,不少服务类型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Carlson(1980)则最先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基本概念。我国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将工业设计纳入“十二五”时期需要重点扶持的七大生产性服务业之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随后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工业设计同样被纳入生产性服务业范畴。

另一方面,中国国家统计局在2012年最新修订的文化产业分类目录中,将工业设计作为文化服务的子项纳入统计,专业代码为7491,这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观点存在着较大出入,可见在行业性质上,我国政府显然还未对此达成一致。从价值结构上看,工业设计虽然主要应用于制造业,但相比较金融、物流等传统的生产性服务业,在终端受众方面又有显著区别。由此,我们结合工业设计的二元价值结构可以初步认为,工业设计产业兼具生产性服务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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