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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及其影响:小明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涉及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内容和客体。劳动者代言人主要有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公司于是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小明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

劳动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及其影响:小明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涉及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现实中常涉及的主体有劳动者、劳动者的代言人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代言人主要有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劳动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此外,劳动者还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等。

小案例

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马辉是某公司员工,因上班打瞌睡被主管发现,主管根据公司规定对马辉罚款50元。马辉不服,与主管理论,随后发生口角,互相打了起来,马辉被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马辉认为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马辉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驳回了马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马辉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用人单位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组织结构的设置;对组织行政干部予以任免;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职工,等等。(www.xing528.com)

4.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的工作;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等。

小案例

不胜任工作企业调岗,劳动者不服该怎么办?

小明于2012年3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测量员,月薪为6000元。一年后,公司发现小明工作能力欠缺,并且在2013年底考核不合格。部门经与人事部协商后,将小明调岗至售后服务部,月薪降为3000元。

小明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人事部在多次敦促小明报到后,小明仍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公司于是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小明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庭审中,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公司调岗决定合法有效。小明在接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拒绝到岗,连续旷工数天,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明认为,公司将其从测量员调整到售后服务,其工作内容和对员工的要求与之前的岗位完全不同,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公司违法调岗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调整后的岗位,与小明之前的岗位缺乏关联性,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无效,小明不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支持了小明的请求。

(三)劳动关系的客体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福利保险、安全卫生、劳动环境、教育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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