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就是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全面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起源,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机制和规律,整个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等。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问题,也构成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方面马克思先后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提出了两种观点,即“丧钟论”和“扬弃论”。有人认为马克思自己在《资本论》第三卷提出的“扬弃论”否定了第一卷的“丧钟论”。那么,马克思提出的这两种观点究竟是什么含义呢?它们果真是相互矛盾的,一个否定了另一个吗?
所谓“丧钟论”,就是指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资本积累的过程》中的第七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所提出的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总结论。在这里,马克思从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出发,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总结了资本主义大私有制对小私有制的否定,并从资本集中的发展导致资本对资本的剥夺的事实出发,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会由于“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于是,“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8]
显然,这里的“丧钟论”是基于对资本的生产过程,特别是资本积累过程的理论分析所提出的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趋势的一个总结论,而不是一个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采取何种具体方式向新的生产方式演进的理论。作为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资本论》虽然在理论上论证了工人阶级的有组织的斗争作为一种经济力量在推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演进中的巨大作用,但是,《资本论》毕竟不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工人革命的问题并不是《资本论》的主题,甚至在整个《资本论》中,马克思几乎没有讨论过工人革命的问题。因此,把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发展趋势的总结论即“丧钟论”理解为马克思的工人革命甚至暴力革命的理论,事实上并不符合马克思理论的实际,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误解或曲解。马克思的“丧钟论”不是“工人革命论”,而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将由更高级的社会生产方式所代替的一个政治经济学结论[9]。
当前,由于整个世界经济越来越受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应该说,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丧钟论”还没有全部被实践所证明。甚至也可以说,世界上曾经在相对落后国家发生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并不是对马克思的这个结论的直接证实,因为毕竟马克思的“丧钟论”是基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事实上,像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并不是马克思的“丧钟论”的直接运用的结果,而更多地是以列宁的理论为指导的。实事求是地指明这一点,并不有损于马克思理论的光辉。正如本文前面的分析,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在根本的主要的方面很好地证实了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科学性。马克思的理论在如此多的方面被历史所证实,这在理论史上已经是堪称奇迹了。即使我们承认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最终结论还有待未来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证实,这也丝毫无损于马克思作为一个伟大的社会科学家的荣耀。马克思提出了资本主义必然向新的生产方式演进的理论结论,但并没有提出关于资本主义究竟以何种方式向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演进的明确的理论(事实上这也不是经济学理论所能够和应该解决的问题)。资本主义以何种方式向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演进的问题,与其说这是个理论问题,不如说是个实践问题。即使我们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承认工人阶级暴力革命的方式在当前可能过时了,但这并不能构成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总结论的任何实质性的否定。换句话说,即使“暴力革命论”过时了,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的“丧钟论”过时了。把马克思的“丧钟论”曲解为“暴力革命论”,再通过否定“暴力革命论”来否定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总结论,这纯粹是一种理论上的偷梁换柱[10]。
所谓“扬弃论”,指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第二十七章中提出的关于资本主义的股份资本和股份公司性质的一种理论观点。在那里,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
1.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以前曾经是政府企业的那些企业,变成了社会的企业。
2.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3.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另一方面,这是再生产过程中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明显地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它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因而引起国家的干涉。它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11]
从以上所引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性质的完整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的认识是二重的。一方面,马克思看到了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作为社会企业和社会资本与单纯的私人企业和私人资本的不同,因为在股份公司中,发生了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所有者不再对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发生直接的作用,资本的实际运作交由经理这个特定的阶层来执行了。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资本的所有权开始与实际的再生产过程相分离的角度来说,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生产方式的一个过渡点,是一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扬弃。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绝没有认为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本身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自我否定,因为股份公司的产生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和消灭资本的所有权,它仍然是一种“私人生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的建立,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毫无疑问,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直接理解为完全不同于私人企业和私人资本的公有制企业和公有资本,这并不是马克思的意思。
同样地,把马克思对于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的一种定性分析所提出的“扬弃论”理解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何向新的生产方式演进的具体途径或方式的理论也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的论述是在“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的总标题下来进行的,这里丝毫不涉及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向新的生产方式过渡或演化的问题,何况马克思并不认为股份公司就是什么公有制企业了。把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的“扬弃论”当作资本主义可以和平地、自动地演化到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这是对马克思理论本身的断章取义,是为我所需的滥用,在学术上是很不严肃的。
从以上所述马克思的“丧钟论”和“扬弃论”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丧钟论”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经济制度的一个总结论,而不是什么“暴力革命论”,而“扬弃论”是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二重性质的一种观点,而不是什么“和平过渡论”。这两个理论观点讨论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根本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更不存在所谓马克思用自己的“扬弃论”否定了自己的“丧钟论”,《资本论》第三卷否定了第一卷的问题。
应该承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重新认识资本主义及其演化的问题,如何重新认识究竟如何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成就上建立一种更好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制度或体制的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马克思已经在理论上证明,并且已经经过历史的一再检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一定历史阶段具有其合理性,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要形式;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绝不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绝对方式,它一定会被更高级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取代。那种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就是简单地、一味地否定资本主义的观点是对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极大的误解,那种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否定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总结论的观点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短见。我们认为,无论资本主义经济在现象上有什么变化,只要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仍然是整个社会生产的基础,那么,它仍然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马克思在理论上所揭示的那些经济规律也仍然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发生作用。经济现象的变化所能改变的,只是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和程度,但绝不会消除经济规律本身。(https://www.xing528.com)
【注释】
[1]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6BJL010)的阶段性成果。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括号内文字为引者所加。
[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七篇,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三篇,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四篇,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什么叫资本主义?马克思并没有给资本主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他的一部《资本论》正是关于资本主义经济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两个典型的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商品生产,第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5—997页)
[7]现代西方的一些学者,创造了“后工业社会”(丹尼尔·贝尔)、“后资本主义社会”(彼德·德鲁克)、“后现代社会”(戴维·哈维)、“后市场时代”(杰里米·里夫金)、“知识经济”等各种不同的名词来反映现代资本主义的变化。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的缺陷在于,没有深刻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核的不变性。其中,德鲁克虽然号称“管理学权威”,但他对于马克思理论的评论很肤浅,而且充满了明显的敌意和自负。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74页。
[9]马克思提出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74页)。
[10]当然,根据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现实,提出“暴力革命论”在发达国家过时了,并进而否定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这同把过去的社会主义国家曾经进行的暴力革命非要强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一样,都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其根本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重大区别。在理论上,马克思提出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向新的生产方式演进的两种不同的模式(参见邱海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不发达国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