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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及其特点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按劳分配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具有一系列新的特点。必须科学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以价值为尺度这一事实。上述理论分析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在本质上仍然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不能因为按劳分配的尺度发生了变化而否认这一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及其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起源的历史条件是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因而,相比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来说,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为主的收入分配制度。相比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按劳分配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具有一系列新的特点。

从按劳分配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方面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具有两个明显不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在所有制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而不是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在经济体制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建立在全社会计划生产基础上的产品经济。这两个方面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具有一系列新的特点。

从按劳分配的直接对象和实现工具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国有经济单位还是集体经济单位,所生产的产品绝大多数都表现为商品,从而使按劳分配的直接对象不再是社会总产品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那部分产品,而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即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于是,产生了分配对象与消费对象的差异,即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首先得到的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收入,然后通过交换,货币收入才转化为实际可消费的各种消费资料即一定的商品和服务。在这里,按劳分配实现的工具不同于马克思说的那种“凭证”,而是货币(当然,货币也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在这里,虽然“劳动”仍然是分配的尺度,但是劳动的含义在质上和量上都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作为分配尺度的,不再是每个人的直接个人劳动及其时间,而是由个人劳动转为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于个人劳动并不直接等于社会必要劳动,因而,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为尺度进行分配所得到的个人收入与每个人的直接个人劳动量就不是完全相等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二者也必然是不相等的。

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的过程即商品价值的形成,不仅受到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异及其相互换算或折算的影响,而且还受到生产资料状况、分工协作水平、自然条件以及生产技术等非劳动因素的重要影响,从而使每个人支出的劳动量与分配所得到的价值量和货币收入之间存在更为显著的不一致。同时,由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也具有一定的商品性,从而使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个人收入也受到劳动力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影响。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所具有的重要特点。

必须科学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以价值为尺度这一事实。一方面,以价值为尺度的分配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中的以个人劳动为尺度的分配是不相同的;但是另一方面,商品价值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更为可行的尺度之一,这是因为即使在马克思设想的理论模型中,要准确地计量和计算每个人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存在技术和操作上的困难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不是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违背,而是将马克思理论更好地付诸实践,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发展。(www.xing528.com)

从按劳分配的实现范围和实现程度上来看,从理论上来说,按劳分配主要是体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而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在GDP总量、资产总量、企业数量、就业人数总量等指标中的比重都在50%以下,因此,即使是就上述意义的按劳分配而言,其实现范围和程度也不是覆盖整个国民经济的。在非公有经济形式中,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主要是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价格决定的。这就是说,从企业或微观经济单位层次上来看,我国大部分经济单位在个人收入分配上通行的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分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并由此决定了从宏观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和原则的极端重要性。

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相比具有新的不同特点,一些人据此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存在按劳分配的客观事实。上述理论分析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在本质上仍然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不能因为按劳分配的尺度发生了变化而否认这一点。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力具有一定的商品性,从表面上来看似乎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劳动力没有什么区别,一些人据此否定我国国有制经济中存在的按劳分配性质。事实上,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国有制与非公有制存在着性质的不同,因此,其中的劳动者个人收入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具体来说,我国国有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直接所有,但同时体现着劳动者的终极所有权,虽然国有经济中的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但国有经济中的劳动者在本质上并不是劳动力商品。在国有经济单位中,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经济单位总收入中所取得的上缴利润、承包和租赁收入、股权分红等收入,无论是用于投资还是国民收入再分配,实质上仍然代表着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是体现为劳动者共同收入的部分。非公有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所取得的资本收入则具有完全的私人性质,而其中的劳动者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本质上是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因此,不能因为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者具有市场流动性,就将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者个人收入也理解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从而否定其按劳分配的根本属性。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是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现实形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和要求的必然的分配制度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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