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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而水利部与其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底才下发,2002年1月1日才开始执行,造成一段时间无章可循。

《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依法进行了招标投标。

(2)规范公开招标程序,坚决取缔采取议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我们已坚决取缔了采取议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做法,同时规范了公开招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规定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省外、系统外大型企业凡通过资格预审的均可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打破了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公开招标率大幅提高。2001年新开工的项目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签订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3)严格资质审查。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在项目法人资质审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把关,避免了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现象的发生。

(4)严格评标办法,实行专家评标。评标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七部委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且办法科学合理;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组建,招标人的代表不超过1/3,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3,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5)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招标报告;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准和办法的合理性;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6)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实行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解,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2.存在的问题

(1)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而水利部与其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底才下发,2002年1月1日才开始执行,造成一段时间无章可循。

(2)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但由于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清,造成多头管理。有些部门非法干预项目法人的合法权利,凭借审批权利,强行为项目法人推荐代理机构。

(3)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4)目前,水利行业实行招标投标制主要是在施工领域,勘察、设计、咨询等领域的招标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监理招标正在推行。我们认为:水利工程服务领域实行招标,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水利工程的设计资料(如水文、地质勘测资料等)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单位要与政府彻底脱钩,完全走向市场。显然这需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以便尽早制定办法。监理招标,我们2000年就搞过几个试点,目前正在创造条件积极推行。2001年新立项的工程,要求全部实行监理招标。但由于山东省乙级以上监理队伍只有5家,监理费用又偏低,有时造成形不成竞争市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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